【理论调研】耿鑫 |   数字法治视域下基层信访治理的路径重构

时间:2025-03-24 18:24:5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一、引言

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并且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这不仅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核心组成,也是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道路的重要步伐。

基层检察机关在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过程中,要深刻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响应和应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同时,结合加入枫桥经验,可以更好地推进工作法治化进程。

枫桥经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群众工作的一项重要创新,其核心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枫桥经验强调在基层就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靠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层检察机关可以借鉴枫桥经验,加强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

二、基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困境

(一)深化对“访”与“诉”界限的认识,维护法治权威

在推进基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征途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障碍在于对“访”与“诉”界限的模糊理解。这一困境的根源,深植于部分检察人员对信访与诉讼两者本质属性和功能的认知不足。理论上,信访作为连接民众与政府、司法机关的桥梁,其核心价值在于为民众提供一个表达意见、寻求帮助的非正式渠道,侧重于情绪的疏导与诉求的传递;而诉讼,则是依托国家法律体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解决纷争、维护正义的正式机制,强调法律的适用与裁决的权威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思维的局限或是工作效率的考量,部分检察人员往往难以准确界定信访与诉讼的界限,导致部分本应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的争议被错误地引导至信访渠道。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背离了诉讼制度的设计初衷,削弱了其作为纠纷解决核心途径的地位,还可能导致民众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法律程序的充分保障,进而损害民众对法治的信任。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将诉讼问题信访化的做法,长此以往,将逐渐侵蚀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法治社会的构建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二)涉法涉诉案件处理机制不完善,法治化效能不足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面临的核心挑战之一在于案件处理机制的不完善,这直接导致了法治化效能的显著不足。

案件分类与分流机制的缺失或低效,是制约处理效能的关键因素。由于涉法涉诉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部门的职能交叉,缺乏有效的分类标准与分流机制,导致案件在受理、审查、处理等各个环节中容易出现延误、重复劳动甚至推诿扯皮的现象。这不仅增加了案件处理的成本,也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率与公正性。

另外,信息共享机制的不足进一步加剧了处理难度。在当前的案件处理流程中,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与协作机制,导致案件信息孤岛现象严重,难以形成合力解决复杂问题。这种信息壁垒不仅增加了案件调查的难度,也容易导致处理结果的不一致与矛盾,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第三,法定受理条件的执行不严格也是制约法治化效能的重要因素。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检察机关存在随意提高受理门槛或违规增设条件的情况,导致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得不到及时受理和处理,而一些本不应受理的案件却错误地进入了处理程序。这种现象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损害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任与期待。

三、推进基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路径——融合“枫桥经验”的实践策略

(一)深化诉访分离制度,明确时间节点与责任包干

在实施诉访分离制度的基础上,我们需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确保每项措施都能落地见效。具体而言,首先,明确界定诉讼与信访的界限,建立快速甄别机制,确保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分类,并依据分类结果分别转交至相应的政法机关处理。其次,为每一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设定明确的办结时间,如一般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并实行“一案一策”,明确包干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人,全程跟踪直至案件办结。同时,建立定期调度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主持,听取案件进展汇报,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二)构建跨部门协作“枫桥式”平台,强化信息共享与联动

借鉴“枫桥经验”中的基层治理模式,我们需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打造“一站式”涉法涉诉信访服务平台。该平台应集成公安、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接待、联合调查与联合反馈。

在平台内设立统一接待窗口,由各部门派员入驻,实现信访事项“一门受理、一窗通办”。此举旨在方便群众办事,减少跑腿次数。第二,我们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访案件信息实时更新、同步共享,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处理效率。这样不仅可以节约资源,还能加快案件处理速度。最后,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我们由平台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如30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这一举措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并提高公众对法治工作的信任度。

(三)优化分类处置流程,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涉法涉诉信访的分类处置流程,细化分类标准,明确受理条件、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同时,加强对信访机构受理、办案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

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反馈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跟踪督查,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另外,对于推诿扯皮、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公开通报处理结果,以儆效尤。

(四)加强法治宣传与教育,推动信息化建设

在推进基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的同时,我们致力于通过多元化手段增强法治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我们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法律知识,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加深他们对法律制度的信任。特别地,我们聚焦于农村地区和弱势群体,组织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法律知识能够真正触及并惠及每一个需要的人。

与此同时,我们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构建了先进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化平台。这一平台不仅实现了信访事项的数字化管理和网上流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还通过数据分析与挖掘,为决策制定提供了科学、精准的数据支持。我们相信,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效、便捷法律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服务品质和社会形象。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旨在将“枫桥经验”与基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深度融合,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信访工作新模式,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司法权威贡献力量。


供稿|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耿鑫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