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肖玉枝 |  新型网络犯罪的规制基础研究

时间:2025-03-24 17:45: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犯罪形态正经历深刻变革。从早期的计算机病毒攻击到如今的智能化、产业化犯罪,网络犯罪已从单一技术型犯罪演变为覆盖个人隐私、数据安全、公共秩序等多重法益的复杂社会问题。当前,互联网已从“信息单向发布的Web1.0”和“互动参与的Web2.0”阶段,逐步迈入“智能化的Web3.0”时代,网络犯罪也随之不断迭代升级。在网络犯罪侵害对象、危害行为样态及类型逐渐复杂化、多元化的背景下,刑法如何有效应对这一领域的诸多难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新型网络犯罪的特征与演变趋势

新型网络犯罪以数字化技术为依托,呈现出与传统犯罪截然不同的特征:

(一)犯罪手段智能化

人工智能、区块链、暗网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犯罪活动。例如,利用AI生成虚假身份实施诈骗,通过加密货币洗钱,或借助“网络爬虫”非法获取用户数据。2024年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团伙利用AI批量生成淫秽小说,涉案金额达2万余元,凸显技术赋能犯罪的隐蔽性与高效性。

(二)犯罪主体多元化

除专业黑客外,普通网民甚至青少年因技术门槛降低而参与犯罪。据司法大数据显示,网络犯罪被告人中20-40岁群体占比超75%,部分案件涉及在校学生利用编程技能实施“网络钓鱼”。

(三)犯罪链条产业化

网络黑灰产已形成“技术开发—数据窃取—资金流转—销赃变现”的完整链条。例如,电信诈骗案件中,上游提供“两卡”(银行卡、手机卡),中游负责技术支持,下游通过虚拟货币洗钱,各环节分工明确,形成“地下经济生态”。

(四)犯罪后果扩大化

网络犯罪突破物理空间限制,危害范围从个人延伸至社会公共利益。2025年曝光的“开盒挂人”事件中,不法分子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公开传播,导致受害者遭受网络暴力、现实骚扰,甚至引发自杀等极端后果。

二、现有刑事规制体系的困境

当前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虽已形成基本框架,但面对新型犯罪仍存在结构性缺陷:

(一)罪名体系碎片化

现行刑法通过分散罪名(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规制网络犯罪,但未形成统一的逻辑主线。例如,数据安全法益被割裂为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不同客体,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

(二)法益保护滞后性

传统刑法将网络犯罪的保护法益局限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或个人信息,忽视数据作为独立社会资源的价值。例如,公共数据的非法收集、使用行为因缺乏针对性罪名,难以被有效追责,导致国家数据安全面临威胁。

(三)共犯认定标准模糊

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正犯化”趋势显著,但传统共犯理论难以适应“间接帮助”“片面帮助”等复杂情形。例如,为诈骗团伙提供支付通道的“跑分”平台,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帮信罪,但具体量刑标准(如“情节严重”的界定)仍存在争议。

(四)技术应对能力不足

网络犯罪的技术性特征对司法取证提出挑战。例如,加密通信、匿名支付等技术手段使得犯罪追踪困难,而现有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尚未完善,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难以定罪。

三、新型网络犯罪规制的路径重构

为应对上述挑战,需从立法、司法、技术协同三个层面构建科学的规制体系:

(一)立法层面

一是确立数据安全独立法益,完善罪名体系。设立危害网络数据安全类罪: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增设“危害网络数据安全罪”,整合现有分散罪名,明确数据安全的独立法益地位。例如,将非法获取、使用、披露公共数据的行为单独入罪,强化对国家数据安全的保护。二是扩大行为方式范围。修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将“非侵入式”手段(如云存储非法获取数据)纳入规制范围,适应技术发展需求。三是增设数据合规相关制度:借鉴域外经验,建立数据合规不起诉制度,对主动整改数据安全漏洞的企业从轻处罚,平衡犯罪惩治与技术创新。

(二)司法层面

一是强化证据规则与跨域协作。完善电子证据审查标准:制定专门司法解释,明确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认证规则,解决“技术黑箱”导致的证据采信难题。二是建立跨域司法协作机制。针对网络犯罪跨地域性特点,推动建立“云端法庭”“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案件管辖、证据调取的高效协同。

三是探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犯罪(如大规模数据泄露),检察机关可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修复数据安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技术层面

一是构建协同治理生态。推动算法治理技术应用:鼓励网络平台开发AI监测系统,识别“开盒挂人”“网络刷单”等违法信息,实现犯罪预警与实时拦截。二是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参与制定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建立电子证据跨境调取机制,遏制跨国网络犯罪。例如,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数据安全合作协议,共同打击电信诈骗等跨国犯罪。三是提升公众数字素养:通过普法宣传、案例警示等方式,增强公民对AI诈骗、虚拟货币洗钱等新型犯罪的防范意识,从源头减少犯罪诱因。

新型网络犯罪的规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立足本土实践,兼顾技术发展与法律稳定。通过确立数据安全独立法益、完善罪名体系、强化司法协作与技术赋能,构建“预防—惩治—修复”一体化的治理模式,方能在数字时代实现网络空间的长治久安。未来,还需进一步关注Web3.0、元宇宙等新兴领域的犯罪风险,推动刑事立法的动态调整与理论创新。


供稿|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肖玉枝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