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浅谈基层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盗窃犯罪预防

时间:2025-03-24 17:08: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子珺

未成年人盗窃犯罪问题不仅关乎社会治安,更对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和未来产生深远影响。基层检察院作为维护法律公正与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在预防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中肩负着关键使命。因此明确基层检察院职能定位,探索创新实践路径,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未成年人盗窃犯罪的特殊性及治理困境

(一)行为特征的法律解读

依据《刑法》第2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有着独特的行为特征。在主观认知上,他们对“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缺乏理性认知,由于心智尚未成熟,未成年人对盗窃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的理解较为模糊。从行为情境来看,大部分案件发生在校园周边或居住社区。这些熟悉的环境为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提供了一定便利,也反映出周边监管存在漏洞。此类犯罪具有社会危害二元性,既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又对未成年人自身的健康成长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其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形成。

(二)基层治理的结构性矛盾

在学校层面,法治教育存在不足。课程覆盖率不足且形式化严重,多为简单的知识灌输,缺乏生动有效的教学方式;同时,心理健康服务缺位,无法及时发现和疏导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而这些心理问题往往与盗窃行为的发生密切相关。家庭层面同样不容乐观,留守、离异家庭占比高,监护权行使异化,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或家庭关系破裂,导致对孩子的监管缺失,并且家庭教育能力缺失,许多家长不知道如何正确引导和教育孩子,无法给予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教育。在司法层面,存在重惩罚轻修复的问题,过于注重对未成年人盗窃行为的惩罚,忽视了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社会联调机制碎片化,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作,无法形成完整的治理体系,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盗窃犯罪问题。

二、基层检察院的职能定位与法律依据

(一)法律赋予的四大核心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基层检察院在预防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中承担着重要职能。侦查监督职能方面,基层检察院通过备案审查,能及时发现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案不及时、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审查起诉职能上,准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出个性化分流处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挽救。法律监督职能要求基层检察院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手段,推动解决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突出问题,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综合治理职能则体现在通过社会调查、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实施犯罪预防。

(二)基层检察院的比较优势

与其他治理主体相比,基层检察院具有明显优势。地缘优势使其熟悉辖区社情民意,能够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和成长背景,便于开展网格化预防工作。例如建立“社区检察官联络站”可以实现重点区域全覆盖,能够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动态信息。专业优势体现在基层检察院拥有掌握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并可以通过配备心理咨询师、社工等辅助人员,能够从法律、心理、社会等多方面对未成年人盗窃犯罪进行全面分析和处理。作为连接法院、公安、教育等部门的中间节点,基层检察院具备枢纽优势,能够统筹协调多方资源,形成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盗窃犯罪。

三、基层检察院预防盗窃犯罪的“四维举措”

(一)犯罪预防的前端介入机制

风险预警系统建设是前端介入的重要手段。基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建立“重点人员动态数据库”,设置“旷课3次+家庭矛盾”等6类预警指标,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实现对潜在盗窃犯罪风险的早发现、早干预。同时,运用大数据技术绘制“校园周边盗窃高发地图”,直观展示盗窃案件的高发区域和时段,指导学校优化安保布局。法治副校长实质化履职也至关重要。制定《法治副校长工作指引》,明确“每月1次法治课+每学期1次模拟法庭”的硬性要求,让法治教育更加规范化和常态化。开发“检察开放日”VR体验系统,通过虚拟现实技术让未成年人更加直观地感受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增强法治教育的效果。

(二)审查逮捕阶段的特别程序

在审查逮捕阶段,进行社会调查可视化改革。引入“社会调查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家庭监护能力指数”“社区接纳度评分”等量化指标,将社会调查的内容进行数字化和可视化呈现,为非羁押化办案提供科学依据。对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探索“非羁押化”办案模式,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优先原则。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减少了羁押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听证制度方面,构建“检察官+人大代表+心理专家+被害人”四方听证机制,通过多方参与,全面听取不同意见,使司法决策更加公正透明。设计“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影响的量化评估表”,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科学评估,为司法决策提供参考,通过该机制促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修复性实践

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赔偿修复与信用修复双轨制。制定《未成年人财产损失赔偿指引》,建立“分期赔付+志愿服务”替代性赔偿机制,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赔偿方式,既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对涉案未成年人实行“消费信用警示”,将其盗窃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引入“再犯风险评估模型”,将“家庭支持力度”“社区矫正资源”等12项指标纳入量刑考量,使量刑建议更加科学合理。对积极退赃、取得谅解的未成年人,优先适用缓刑或管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检察监督的常态化机制

在检察监督方面,实施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与妇联、居委会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整合各方资源,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开发“家庭教育情景剧”教学课程,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向家长传授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提高家长的监护能力。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方面,基层检察院牵头开展“平安校园”专项行动,针对校园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良环境进行整治。推动建立“商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校园周边商家的监管,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协同治理的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担任组长,整合刑检、未检、控申等部门力量,形成内部工作合力。在乡镇(街道)设立“检察服务站”,配备专职未成年人检察助理,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近距离服务和监管。

(二)能力保障

建立“未成年人检察人才库”,选拔优秀的检察人员和相关专业人才,为预防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提供人才支持。要求检察官每年完成专题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与高校共建“未成年人司法研究中心”,借助高校的科研力量,开展课题攻关和实务培训,为基层检察院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三)制度保障

制定《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标准化流程》,明确时限要求和操作规范,使检察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设置为考核权重,全面评估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引导基层检察院在预防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中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技术保障

搭建“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案件信息、帮扶措施、矫正效果等进行智能分析,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运用AI技术开发“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机器人”,提供24小时在线法律服务,拓宽法治宣传渠道,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基层检察院在未成年人盗窃犯罪预防中应充分发挥“抓前端、治未病”的积极作用。通过构建“检察主导、多方联动、科技赋能”的治理模式,有效降低犯罪率,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从“惩戒”向“保护”的范式转型。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张子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