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童虎盼 | 浅谈如何提高不捕不诉案件的质量

时间:2025-03-24 16:03:1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不捕不诉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方式,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举措。在司法实践中,高质量的不捕不诉案件办理,不仅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还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然而,当前不捕不诉案件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程序遵循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从理论层面深入剖析并探寻解决路径,以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彰显司法公正。

一、不捕不诉案件质量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导向

(一)理论基础

1.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它要求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应被假定为无罪。在不捕不诉案件中,这一原则体现为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或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或不诉决定,避免对可能无罪的人进行不必要的羁押和追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刑罚谦抑性理念:刑罚谦抑性强调刑罚的最后手段性,即只有在其他社会治理手段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才动用刑罚。不捕不诉制度正是刑罚谦抑性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于一些轻微犯罪或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通过不捕不诉的方式处理,既能达到教育改造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又能避免刑罚的过度适用,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负面影响。

(二)价值导向

1.人权保障价值:不捕不诉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不捕避免了对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羁押,减少了羁押对其人身自由、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的损害;不诉则使犯罪嫌疑人免受刑事审判的负面标签,有利于其回归社会,重新融入正常生活。同时,这一制度也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的不捕不诉决定,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化解双方矛盾,实现对被害人的救济。

2.诉讼效率价值: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捕不诉制度能够有效分流案件,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避免案件进入繁琐的审判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对于轻微犯罪案件,适用不诉程序,简化诉讼流程,使司法机关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重大、复杂案件的办理中,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不捕不诉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理论分析

(一)证据审查问题

1.证据标准把握不统一:在实践中,对于不捕不诉案件的证据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检察官之间存在理解和把握上的差异。一些检察官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不够严格,导致证据不足的案件未能准确识别。从理论角度看,这是由于缺乏对证据标准的统一理论阐释和实践指导,未能明确不捕不诉案件与起诉案件在证据标准上的区别与联系。

2.证据综合分析能力不足:部分检察官在办理不捕不诉案件时,缺乏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能力,不能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单个证据看似具有证明力,但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却存在矛盾和疑点,检察官未能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就作出不捕不诉决定。这反映出检察官在证据分析的理论方法和实践技巧上存在欠缺,未能运用系统的证据分析理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二)法律适用问题

1.法律条文理解偏差:不捕不诉案件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例如,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时,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和适用条件理解不准确,导致不捕决定不当。这是因为检察官在法律学习和研究上不够深入,未能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

2.类案法律适用不统一:在相似案件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和类案指导机制,不同检察官作出的不捕不诉决定可能存在差异,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从理论层面分析,这是由于缺乏对类案法律适用的深入研究和归纳总结,未能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方法体系。

(三)程序规范问题

1.程序意识淡薄:部分检察官在办理不捕不诉案件时,程序意识淡薄,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例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或者在审批程序中走过场,未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是因为检察官对程序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理解程序正义对于保障实体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2.内部监督程序不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不捕不诉案件的监督程序存在漏洞,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监督不到位,导致一些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从理论角度看,这是由于内部监督机制的设计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未能形成对不捕不诉案件办理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体系。

三、提高不捕不诉案件质量的理论路径

(一)完善证据审查理论与方法

1.明确证据标准理论:从理论上进一步明确不捕不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证据要求。例如,对于证据不足不捕不诉案件,应明确证据缺失的程度和证明责任的分配;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诉案件,应确定具体的证据证明标准和裁量因素。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证据标准理论体系,为检察官提供明确的证据审查依据。

2.加强证据分析理论研究:引入证据分析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如证据链理论、证据推理理论等,提高检察官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能力。通过培训和学习,使检察官掌握证据分析的基本原理和技巧,能够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鼓励检察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证据分析方法和模式。

(二)统一法律适用理论与规则

1.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内涵:组织检察官加强对不捕不诉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其立法目的、精神实质和适用条件。通过理论研讨、案例分析等方式,加深检察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同时,及时关注法律的修订和变化,更新法律知识,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2.建立类案法律适用指导机制:从理论上对相似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建立类案法律适用指导机制。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编写类案法律适用指南等方式,为检察官办理不捕不诉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明确类案的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规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类案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三)强化程序规范理论与监督体系

1.增强程序正义理论认识:加强对检察官的程序法培训,强化程序正义理论教育,使检察官深刻认识到程序法与实体法同等重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保障案件质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通过树立正确的程序观念,促使检察官在办理不捕不诉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杜绝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

2.完善内部监督程序理论设计:从理论上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对不捕不诉案件的监督程序设计,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责任,加强对案件受理、审查、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同时,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如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增强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不捕不诉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供稿|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童虎盼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