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4 15:46:3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长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具有特殊性,需要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然而,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责任年龄前存在多次违法事实时,是否仍然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常常发现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然当前的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但在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已经存在多次违法事实。这些违法事实虽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和社会危害性具有重要影响。
(二)研究意义
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上看,有助于深入理解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理论体系。从实践上看,能够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确保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不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与立法初衷
(一)法律规定
1. 相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自首、有重大立功等。
2. 附条件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的。
(二)立法初衷
1. 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给予一定的宽容和教育机会,促使其改过自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带来的负面影响。
2.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过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使其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
3. 节约司法资源。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可以分流一部分案件,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三、责任年龄前违法事实的考量维度
(一)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主要考量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而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前的违法事实,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当作为考量情节。
(二)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原则看
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应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帮助其改正错误,重新做人。如果过度强调其刑事责任年龄前的违法事实,可能会对其心理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2. 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和关怀。在量刑或决定是否不起诉时,应充分考虑其年龄、成长经历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宽容。
(三)从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看
1. 社会危害性。虽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责任年龄前存在违法事实,但如果当前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可以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2. 再犯可能性。通过对其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如果认为其再犯可能性较低,可以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
四、司法实践中违法事实对不起诉的影响
(一)对相对不起诉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责任年龄前存在多次违法事实的情况,一些司法机关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会更加谨慎。他们认为,虽然当前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但之前的违法事实反映了未成年人存在一定的行为偏差和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教育和矫治。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影响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责任年龄前的违法事实可能会被作为考察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的重要依据。如果司法机关认为这些违法事实表明未成年人具有较高的再犯风险,可能会对其设置更为严格的考验条件,或者在考验期内加强监督和教育。
五、办案人员的应对策略
(一)全面审查案件事实
办案人员应全面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违法事实、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综合评估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
(二)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于虽然存在刑事责任年龄前违法事实,但当前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可以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
(三)加强教育和矫治
对于适用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应加强对其的教育和矫治工作。通过组织法治教育、心理辅导、社区服务等活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预防再次犯罪。
(四)建立跟踪帮教机制
建立跟踪帮教机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不起诉后的表现进行跟踪了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于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可以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于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及时进行干预和纠正。
六、国外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的“少年法院”模式
美国设有专门的少年法院,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少年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康复,而不是单纯的惩罚。对于有前科或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少年法院会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治方案,包括心理治疗、家庭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
(二)德国的“教育刑”理念
德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强调“教育刑”的理念。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性格、成长环境、犯罪动机等因素,选择最有利于其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对于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德国会为其安排专门的辅导人员,进行长期的跟踪和帮助。
(三)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
日本实行保护观察制度,对于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由专门的保护观察员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保护观察员会根据未成年人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保护观察计划,帮助其改正不良行为,顺利回归社会。
供稿| 山阳检察院
作者| 彭贵洋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