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1 16:40:3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自该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诸多现实困境。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一)制度内涵与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蕴含着多重价值:一是提高诉讼效率,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周期,使司法资源得以合理分配;二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理,既体现了对犯罪的惩治,又兼顾了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挽救;三是促进社会和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获得从宽处理,有助于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同时也能化解被害人的不满情绪,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二)制度适用条件与程序
1.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其中,“认罚”不仅包括接受刑罚处罚,还包括接受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程序性制裁,如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等。
2.适用程序: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其意见,并就罪名、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进行协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查,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相应的审判程序。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基层实践中的成效
(一)诉讼效率显著提升
基层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平均办案周期明显缩短。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22年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平均为20天,相较于未适用该制度的案件,办案时间缩短了约三分之一。通过简化程序,大量轻微刑事案件得以快速处理,使司法人员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中,提高了整体司法效率。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得到保障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和自己享有的权利。同时,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节,给予从宽处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了相对公正的处理,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社会矛盾有效化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基层实践中,许多案件通过这一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不满情绪得到缓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基层实践中的现实困境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不足
1.信息不对称导致认识偏差: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对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尽管办案人员会告知其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但由于专业术语较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真正理解。同时,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同监室人员的不当影响,对认罪认罚产生错误认识。
2.值班律师作用发挥有限:值班律师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基层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由法律援助律师兼任,工作任务繁重,难以对每个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部分值班律师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到场,简单询问情况后便签字确认,未能充分发挥其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职责。
(二)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认可度有待提高
1.量刑建议精准度不高:基层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虽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量刑指导意见,但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多样,不同法官对量刑的把握存在一定差异,导致部分量刑建议不够精准。一些量刑建议幅度较大,缺乏明确的依据,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法院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度存在差异: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非全部采纳。部分法官认为量刑建议侵犯了其自由裁量权,或者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不同的判断,从而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这不仅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预期,也降低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
(三)配套机制不完善
1.社会调查评估机制不健全:对于一些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但在基层,社会调查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足,调查内容不够全面,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同时,社会调查评估的时间较长,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进度。
2.衔接机制不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需要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但在实践中,不同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存在问题,信息沟通不畅,导致案件在流转过程中出现延误。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未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需要补充侦查,影响了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办案人员能力和素质有待提升
1.业务能力不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熟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还要掌握量刑建议的方法和技巧。然而,部分基层办案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理解不够深入,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存在证据审查不细致、量刑建议不准确等问题。
2.沟通协调能力欠缺: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等多方进行沟通协调。一些办案人员缺乏有效的沟通技巧,无法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导致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出现矛盾和分歧,影响了案件的办理效果。
四、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基层实践中现实困境的对策
(一)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
1.加强法律释明工作:办案人员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后果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解,确保其真正理解。同时,可以制作专门的法律宣传资料,发放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帮助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2.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工作,确保每个认罪认罚案件都有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其能够充分参与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认可度
1.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基层检察院应进一步加强对量刑指导意见的学习和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量刑实施细则,明确各类犯罪的量刑标准和幅度。建立量刑案例库,收集整理典型案例,为量刑建议提供参考。加强对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核,确保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与法院应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在提出量刑建议前,检察机关可以与法院进行沟通,了解法院对相关案件的量刑倾向,提高量刑建议的认可度。对于法院调整量刑建议的案件,法院应说明理由,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三)完善配套机制
1.健全社会调查评估机制:加强社会调查评估机构的建设,提高其专业性和独立性。明确社会调查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建立社会调查评估快速办理机制,缩短评估时间,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同时,将社会调查评估结果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
2.加强部门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法院在审判阶段应及时受理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裁判。
(四)提升办案人员能力和素质
1.加强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基层办案人员参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业务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资深法官、检察官进行授课,学习最新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办案经验。开展案例研讨、模拟法庭等活动,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实践水平。
2.提高沟通协调能力:加强对办案人员沟通协调能力的培训,通过举办沟通技巧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提高办案人员与各方沟通协调的能力。在办案过程中,鼓励办案人员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等各方意见,积极化解矛盾和分歧,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顺利办理。
供稿|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童虎盼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