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杨守香 | 民法典时代的刑事检察工作理念与着力点

时间:2025-03-19 10:48: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民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法律体系中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无论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还是在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均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因此,包括刑事检察在内的四大检察都有责任、有义务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深刻认识民法典颁布施行的意义,及时把握新时代司法理念,为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提供坚实的检察保障。
一、充分认知民法典施行对当前刑事检察工作的意义
(一)进一步提升刑事检察理论中对民法理论研究的必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通过法律的正确实施来保护人民群众在各类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既是人民对美好生活期盼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一方面,已颁布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时代精神、时代特征,满足时代需求的法律,其内容较以前有了更体系、更科学的规定,实现了从总则到分则的整体规范,更新了许多的规定内容,实现了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与民事活动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作出基础性法律,民法典也是刑事检察部门对刑事诉讼法流程监督的基本参照,以实现“犯罪追诉者,无辜保护者”的工作定位。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在检察理论中的地位,要想民法典时代更有力抓好刑事检察工作,必须认真开展民法理论研究学习,在充分理解并准确把握民法典规制的基础上实现刑事检察精准监督。
(二)进一步强化了刑事检察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具有明显的权利宣言内涵,从总则到各分则细化了对不同种类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一方面,作为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必须带头尊重、遵守民法典,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在开展刑事检察工作中不侵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得违法介入、影响合法民事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作为监督刑事法运行的检察机关,保障民法典实施的一个方面就是及时对民法所不能调整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有效履行职责,让刑法能够真正起到民法“保障法”的作用。
二、民法典时代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理念
(一)坚持人民至上理念
作为新时代的“民事权利宣言书”,从民法典的起草、制定到民法典的具体章节,无一不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是民法典时代开展各项工作的必然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刑事检察部门在保障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理念,认真将“民益”作为工作重点,将“民声”作为工作抓手,让刑事检察与民法典“步调一致”。一方面,刑事检察部门要注重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保护公民民事权益,以实际行为表示对民法典及其规定的各项民事权利的尊重。
(二)坚持平等保护理念
平等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章第四条之中,该条款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内涵,也可以解读为民事主体一律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在笔者看来,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贯彻平等保护的理念,首先需要刑事检察干警强化起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思想,形成对平等保护的内心确认,避免因为办案人员的不公平对待影响案件承办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检察机关整体形象;其次,做好同时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双方权利平等保护,充分保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平等行使各自的权利,在告知权利、听取意见时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第三,要做到对各类民事主体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法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应当一视同仁,特别是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杜绝差异性、选择性适用法律。
三、民法典时代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着力点
(一)准确界定刑民交叉案件的罪与非罪
一般认为,“刑民交叉”是指案件处于刑事和民事的临界点之上,对于是构成犯罪还是民事侵权、违约难以被决断的情形。如前文所述,基于刑法的谦抑性,通过民法能够调整的纠纷,不必由刑法直接“越位”进行规制,换而言之,一旦案件能够在民法层面解决,则自然不应将其归于犯罪。对于刑事检察案件承办人而言,随着当下民事经济往来的日益密切和对民事主体权益保护力度的日益提升,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特别是刑民交叉案件的罪与非罪,将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当事人关注。
(二)准确运行批捕权与不起诉权
自刑事检察全面推行“捕诉合一”制度后,同一办案组或员额检察官对同一案件拥有了批准逮捕和起诉职权,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刑事检察案件承办人更应当把民法典的精神内涵融会贯通于高检院“少捕慎诉”的要求之中,准确办理捕诉案件。
首先,刑事检察案件承办人要强化保障人权的思想,更新“构罪即捕”的旧观念。逮捕作为最具强制力的强制措施,能够直接干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批准逮捕权一直以来都受到学界和社会的关注。逮捕的价值定位应是保持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但是当下仍有少数办案人员片面重视逮捕对犯罪行为的控制、打击作用,忽视了保障人权的要求,致使出现了审前羁押率过高、久押长押的现象,这不仅有违检察中立的立场,也与民法典颁布以来强调加强对公民权益保护的主流思潮相悖。
其次,要认真考量民事赔偿对被害人救济的效果,依法行使不起诉权。身处主要矛盾转化的新时代与民法典颁布实施的新形势,通过依法行使不起诉权,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笔者看来,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嫌疑人已通过民事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刑事和解类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分析双方和解、被害人救济的效果后决定是否起诉。一方面,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本身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规定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情形;另一方面,民法典也设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案件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也契合民法典的精神,在这种情况下依法行使不起诉权,能够真正实现化解对立、促进和谐的作用。
(三)准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首先,要落实刑民法分工,强化立案监督。既要特别注意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将民事责任追究成刑事责任,同时也不允许通过承担民事责任逃避刑事责任。做到应当立案的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的通知撤案。
其次,要强化对涉财产案件的侦查监督。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当在刑事案件中得到保护。对于有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认真核实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是否与案件确实相关、确实有采取强制措施必要。对于性质不明但被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要第一时间要求侦查机关作出说明,对于发现不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则应当通知侦查机关解除措施。
第三,要关注涉财产刑判决,强化审判监督。我国刑法规定对部分犯罪可以单处或并处自由刑、财产刑,刑事检察案件承办人需要关注的是无据判处财产刑或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判处财产刑的行为,这些行为已经明显侵犯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因此,从监督财产刑判决的角度加强对当下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刑事检察机关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利、贯彻民法典精神的重要方式。
供稿| 山阳检察
作者| 杨守香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