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14 17:03:2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然而,实践中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仍出现被告人上诉的情况。
一、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原因分析
(一)办案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说理不够充分。有些被告人只想享受认罪认罚的从宽待遇,对于定罪量刑存在异议,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虽然最终也签署了具结书,也是其权衡利弊的一时妥协,其本质还是不认罪、不认罚的;有些被告人提出上诉,只是想通过二审有可能减轻自己的刑罚,对自己的罪行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并未真正理解。办案人员在释法说理时往往侧重对定罪量刑的解释,对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认罚后无理由上诉的后果等问题解释不足,被告人对上诉改判仍存侥幸,导致认罪认罚后上诉几率增加。
(二)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有待提高。部分被告人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具结书,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但其内心对判处最低刑抱有较大幻想,尤其是对幅度刑量刑建议,往往期待最有利于自己的判罚,当法院判决与心理预期刑期不相符时就会产生心理落差,从而选择上诉。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们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够精准,与法院在量刑方面缺少沟通,对同时期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刑罚未做到均衡。
(三)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用本院近三年的数据来看,在适用认罪认罚后上诉的62人中,聘请辩护律师的有22人,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有40人。部分辩护律师在检察环节参与认罪认罚,对认罪认罚的内容也很认可,在被告人签暑具结书后,到了庭审环节,通过钻法律漏洞来给自己获利,被告人继续认罪认罚,辩护律师行使其独立辩护权,对事实部分提出异议,有些甚至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受到辩护律师的影响,在判决后往往提出上诉。而大部分值班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对案件事实、证据缺乏深入了解,仅就程序性问题和认罪认罚相关规定提供简单咨询,导致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流于形式,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结果不太信服,导致在判决后引发上诉。
二、降低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几点建议
(一)不断提升量刑建议工作能力。量刑建议工作的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对于被告人的刑罚裁量是否公正、适当,关系到能否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是加强对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学习。对于已有明确规定的犯罪,依照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对于无明确规定的犯罪,要结合以往判决情况把握量刑尺度和裁判规律,提出量刑建议。二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在案件的基准刑确定、量刑情节加减幅度等方面达成共识,不断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采纳率。
(二)不断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的释法说理。在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中,要让被告人心服口服真正地认罪悔罪,这就要求检察官具备较好的释法说理能力,把释法说理贯穿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各个环节,除了对制度政策进行阐明外,还要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量刑建议以及建议法院适用的程序进行充分说明,对被告人较为关切的事项开展针对性的释法说理,使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定罪量刑的原因和依据都有充分的认识,并明确告知其无正当理由恶意上诉的法律后果,引导被告人自觉遵守承诺
(三)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作用。值班律师要实质性参与到认罪认罚工作中,不仅对认罪认罚过程进行见证,同时还要对案件事实、量刑建议等进行全程参与,承办检察官要主动向值班律师介绍案情及主要证据情况并引导值班律师对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为被告人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对有异议的地方,做好相应的解释和回应,共同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质量落实
(四)加强对认罪认罚后恶意上诉的应对。一是针对一审判决后剩余刑期不多的被告人,他们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无异议,只是想通过上诉的手段启动二审程序,上诉后又撤回,为了拖延时间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承办检察官要与驻所检察加强沟通,对这类人重点关注,及时了解上诉真实原因,跟进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二是针对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被告人,说明其对自己的行为并未真诚悔罪,是对认罪认罚的否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也应对此类抗诉案件予以支持,从而发挥正面引导和警示作用。
供稿:山阳检察
作者:周山渝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