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13 14:34: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获得相对从宽的处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常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想要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又担心一旦认罪认罚就失去了对案件事实和性质进行辩解的机会,害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认罪认罚与辩护权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中,“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表现,如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两难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存在顾虑。一方面,他们希望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减轻刑罚;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一旦认罪认罚,就失去了对案件事实和性质进行辩解的机会,害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当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身行为性质有不同理解时,这种顾虑更为明显。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认为构成的罪名较轻,但在司法机关的指控下,可能面临较重的罪名和刑罚。
三、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独立辩护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一规定并未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排除在外,因此,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同样享有独立辩护权。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并非仅仅是见证人,而是与犯罪嫌疑人一方站在一起共同与检察机关就定罪、量刑交换意见的主体。律师可以在确保当事人对认罪认罚制度认识清楚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并在后续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履行独立辩护职责。
四、认罪认罚与辩护权的平衡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认罪认罚同时通过律师进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可以在认罪认罚的同时,通过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或行为性质进行必要的辩解。只要这种辩解不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核心内容,即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可和对量刑建议的接受,就不应被视为违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某些细节事实的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的法律定性提出不同看法,但仍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认罪认罚,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
(二)律师的独立辩护不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
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是基于法律赋予的职责,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不一定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否定,而是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从专业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可能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或者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或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反,律师的辩护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做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
(三)司法机关应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意愿和律师的辩护权
司法机关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意愿,同时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有理有据,且不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核心内容,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如果辩护律师的意见与认罪认罚具结书存在根本冲突,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认罪认罚的同时,通过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或行为性质进行必要的辩解,这并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
供稿:山阳检察
作者:彭贵洋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