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4 15:58: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落实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实践案例的剖析以及对司法困境成因的剖析,提出从立法强化、执行优化、配套制度衔接和社会认知提升等方面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以期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平衡,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14-16岁犯罪人数突破万人,这一严峻形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犯罪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社会、家庭和个人因素。与成年人相比,他们具有更强的可塑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正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旨在消除“标签效应”,避免他们因一次失足而被终身打上犯罪的烙印,从而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
(二)研究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它有助于平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双重目标。通过封存犯罪记录,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成长环境,使其能够摆脱犯罪历史的束缚,重新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这不仅有利于个体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该制度的完善与有效实施,能够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协同实施,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合力,构建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
(一)制度定义与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由司法机关协同进行封存,限制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包括封存范围的界定,即主要针对五年以下刑罚及非刑罚记录,以及封存主体的明确,强调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合作。该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源于刑法第 100 条关于犯罪记录对个人职业发展等影响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286 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原则的明确,随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封存的具体程序、范围和救济机制等内容,使该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二)制度发展沿革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试点探索到立法突破的历程。2004 年,上海长宁区法院率先尝试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创新举措为后续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此后,各地纷纷开展试点工作,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22 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层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对封存程序、查询条件、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和规范的设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三、司法实践现状与典型案例分析
(一)实施成效
1. 全国范围内,930 余个“三审合一”少年法庭的设立,有效推动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体化处理。这些专门法庭集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犯罪记录封存等问题,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确保封存制度的落实更加顺畅。
2. 浙江省检察机关在跨部门协作矫治涉罪未成年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在一些具体案例中,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法院、社区、家庭等多方力量,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矫治工作。通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等问题,为家长提供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改善家庭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行为矫正,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严格遵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实现了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的有效衔接。
(二)突出问题
1. 形式封存与实质封存的割裂。在实践操作中,部分司法机关存在纸质卷宗标注“封存”,但电子档案未进行加密等技术处理的情况。这种形式上的封存难以真正实现犯罪记录的隐匿,一旦电子档案信息泄露,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能被不当查询和使用,导致封存制度的目的落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发展。
2. 封存主体分散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涉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多个司法机关,各部门在封存管理过程中相对独立,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例如在不同机关之间信息传递不畅或衔接不紧密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犯罪记录的不当曝光,影响封存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查询机制失序。在征兵、就业等场景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限使用”标准不够明确清晰。以兵役法第 24 条为例,其对征兵过程中政治审查的要求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和模糊地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对于是否可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存在困惑和争议,容易出现违规查询或不合理使用犯罪记录的情况,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 救济程序缺位。当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存在违规查询、泄露犯罪记录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往往面临救济程序不明确、不畅通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此类情况的申诉渠道、受理机关、处理程序等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使得未成年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陷入困境,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救济,进一步削弱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际效能。
四、司法困境的成因剖析
(一)立法层级矛盾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法律层级上相对较低。在实际应用中,它与《档案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在衔接方面存在不足。例如,在档案管理方面,《档案法》对于档案资料的保存、利用等有较为严格和统一的规定,而《实施办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操作可能与之产生冲突,导致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面临法律适用的困惑,难以同时满足不同法律法规的要求,影响封存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执行标准不统一
1. 封存范围界定模糊,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记录,如“专门矫治教育记录”是否纳入封存范围,各地司法机关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实践做法。有的地区将其纳入封存,有的则未予考虑,导致封存范围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封存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2. 解封条件存在争议,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成年后再犯罪时,关于前科是否应当披露等问题,法律法规未明确具体、细致的规定。不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可能会根据自身理解和实践惯例作出不同的决定,有的倾向于披露前科以保障社会安全,有的则坚持封存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种解封条件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容易引发争议和不公正现象。
(三)协同机制薄弱
1. 家庭、学校、社区等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参与度明显不足。以家庭教育指导为例,虽然在一些案例中进行了尝试,但总体而言,尚未形成广泛、深入和有效的参与机制。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在帮助未成年人摆脱犯罪阴影、促进其健康成长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指导和支持,许多家长不知道如何正确对待和引导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甚至可能因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加重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影响其再社会化进程。学校和社区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方面的协同作用也未能充分发挥,未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网络。
2. 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的缺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目前,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尚未建成,各地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主要依赖于传统的文件传递和人工沟通方式,效率低下且容易出现信息遗漏或错误。这种信息孤岛现象导致封存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实现真正的协同管理,无法有效防止犯罪记录的不当泄露和使用,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效果的全面评估和监督。
五、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立法,构建层级化法律体系
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法》专项立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封存范围、解封条件及救济程序等关键要素,提高封存制度的法律层级和权威性。在专项立法中,应充分考虑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如《档案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确保在不同法律领域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法律冲突和适用困境。同时,通过细化和完善的法律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减少因法律模糊而导致的执行差异和问题。
(二)优化执行,统一封存管理机制
1. 确立检察机关为封存主导机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可以负责统筹协调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建立统一的封存管理流程和标准,加强对封存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部门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中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有效解决封存主体分散化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等问题。
2. 建立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借鉴上海等地的试点经验,整合各地司法机关的犯罪记录信息资源,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通过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如电子档案“全流程加密+分级权限”技术方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严格加密处理,根据不同的查询主体和用途设定相应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人员才能查询和使用相关信息,从技术层面保障封存制度的有效落实,提高犯罪记录封存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三)配套制度衔接
1. 完善“罪后考察机制”,联合社区、学校等力量对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开展定期评估。在考察过程中,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在思想、行为、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表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促进其健康成长和顺利回归社会。同时,将罪后考察情况作为封存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重要依据,为是否维持封存状态或采取进一步帮教措施提供参考,实现封存制度与未成年人后续成长发展的有效衔接。
2. 强化法治副校长职能,通过校园普法教育预防犯罪标签化。法治副校长可以利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向广大师生和家长普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知识,消除社会对有犯罪记录未成年人的误解和偏见,营造理解、包容的社会环境。同时,通过开展法治教育课程,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从根本上减少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需求。
(四)社会认知提升
1. 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公众理解“封存≠纵容”。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案例,详细阐述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实施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积极意义,同时明确封存制度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纵容,仍然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矫治。借助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传播这些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对封存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纠正社会上可能存在的误解和偏见,增强公众对该制度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2. 建立企业合规指引,避免就业歧视。针对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对有犯罪记录未成年人的就业歧视问题,制定相关的企业合规指引,明确企业在查询和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方面的法律界限和合规要求。同时,规范《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形式和内容,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为企业招聘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保障有犯罪记录未成年人的平等就业权利,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实现就业自立。
供稿| 山阳检察
作者| 彭贵洋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