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肖玉枝 |  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的优化路径探析

时间:2025-03-24 17:41: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领域协同发力的重要机制,旨在通过司法保护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障。当前,基层实践中仍面临配套机制不完善、跨部门协作不足、数字化应用滞后等挑战。本文从制度设计、协同治理、数字化改革和专业建设等方面提出优化路径,为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质效提供理论支持。

一、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的背景与内涵

未成年人保护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呈现复杂化、多样化趋势,传统单一刑事办案模式已难以满足司法保护需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改革方向,要求基层检察机关突破职能边界,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其核心在于构建“预防—惩治—救助—治理”的全链条保护体系,通过司法干预与社会治理的结合,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保障。

综合履职的内涵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职能整合。打破传统检察职能分割,形成“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办案机制。二是保护延伸。从个案办理拓展至类案监督,从司法救济延伸至社会支持。三是价值导向。强调双向保护与教育挽救,注重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与社会复归需求。

 

二、基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制度保障不足

一是法律依据模糊。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调查权限缺乏明确规定,导致部分案件难以启动。二是内部协作缺位。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间缺乏标准化协作流程,线索移送效率低下。三是办案系统滞后。现有系统难以覆盖案件全流程,导致综合履职线索发现不及时。

(二)跨部门协同机制薄弱

家庭监护缺失、学校法治教育不足、社会管理漏洞等问题需多部门协同解决,但实践中存在责任划分不清、信息共享不畅等障碍。例如,强制报告制度执行不力,导致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滞后。

(三)区域发展不均衡

一是资源配置失衡。经济发达地区与偏远地区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差距显著,影响综合履职质效。二是专业能力差异。部分检察人员对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不熟悉,制约综合履职深度。三是数字化水平参差。部分地区缺乏数据共享平台,制约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能力。

三、优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的路径

(一)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刚性约束

一方面,推动专项立法,在《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增设未成年人保护专章,明确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调查权限及程序规则。另一方面,建立标准化流程,制定《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工作指引》,规范线索发现、移送、反馈等环节,推行“一案四查”清单制,确保每起案件同步审查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监督必要性。

(二)深化协同治理,构建保护网络

一方面,强化“六大保护”联动,联合家庭、学校、政府、司法、社会、网络六大主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另一方面,完善社会支持体系,设立“未成年人保护观察员”制度,吸纳教育、医疗、社区等领域人员参与线索报送与跟踪回访。

(三)推进数字化改革,提升监督质效

一方面,建设全国性数据平台,整合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数据,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大数据中心”,开发类案监督模型。另一方面,推广智能辅助工具,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区域、高危群体进行预测分析,为精准干预提供依据。

(四)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

一方面,优化人才培养机制,通过跨部门轮岗、专项培训提升检察官的民事、行政检察能力,鼓励引入心理学、教育学专家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另一方面,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将综合履职案件数量、社会效果纳入检察官考核指标,激发主动监督意识。


供稿|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肖玉枝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