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徐晓菲 |   检察听证理论与实务探析

时间:2025-03-24 19:46:2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践行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日益受到关注。检察听证将检察权运行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通过听取各方意见,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更坚实的基础,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入研究检察听证的理论与实务,对于提升检察工作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察听证的理论基础

(一)概念与定义

检察听证是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它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打破检察机关办案的封闭性,让各方声音得以充分表达,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创新方式。

(二)价值分析

1. 司法公正价值:传统的检察办案模式多以书面审查为主,而检察听证能让检察机关更全面地收集案件各方信息,包括听取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特别是中立第三方听证员的意见。这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避免主观片面性,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例如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听证员从不同角度提出的见解,能为检察官准确判断案件提供新的思路。

2. 社会矛盾化解价值: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机会充分陈述自己的诉求和理由,检察机关也能借此机会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将法理情有机融合。听证员的参与也能从社会常理、公序良俗等角度进行劝解和疏导,有效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心结”,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如在一些民事纠纷引发的检察监督案件中,通过听证,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和案件处理结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从而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矛盾得以化解。

3. 司法民主价值:检察听证邀请普通民众作为听证员参与案件审查,使人民群众能够直接参与司法过程,行使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权和参与权,这是司法民主在检察领域的具体体现,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例如在公益诉讼案件听证中,听证员代表社会公众表达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关切和诉求,推动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公益保护职责。

二、检察听证的实务要点

(一)听证程序规则

1. 启动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践中,对于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通常会启动听证程序。

2. 听证准备: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后,检察机关需提前通知当事人、听证员、相关办案人员等参加人,并向他们送达相关案件材料。同时,要做好听证场所的布置和设备调试,确保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准备阶段,办案人员要深入研究案件,明确听证重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3. 听证举行: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主持,首先由检察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和拟处理意见;然后当事人、相关办案人员等依次陈述意见;听证员进行提问、发表意见;最后各方进行辩论和总结陈词。整个过程要确保程序公正、有序,保障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4. 听证结果处理:听证结束后,检察官综合听证情况和听证员意见,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听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检察机关应予以采纳,并在处理决定中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二)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检察听证适用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这些案件类型中,只要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均可召开听证会。例如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通过听证可以更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等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羁押;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听证有助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共利益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

(三)实践中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1. 听证员选任与作用发挥问题:目前,部分听证员选任过程不够规范,存在人员分类不明确、专业知识背景不足等问题。部分听证员对案件相关材料了解不充分,到听证会现场才开始了解案件,很难深度参与案件评判,容易被“带节奏”“随大流”,甚至存在“听而不证”的情形。

应对策略:完善听证员选任机制,采用随机、客观、不被人为因素干扰的选取机制,根据案件类型对听证员进行分类抽取,如邀请刑辩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听证、医学专家参与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听证等。同时,加强听证员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参与听证的能力,明确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听证员履职评价机制,激励听证员积极发挥作用。

2. 听证程序的规范性和效率问题:不同地区、不同检察官对听证程序的把握存在差异,听证标准不一,有的过于注重形式,忽视听证的实质内容,导致听证会变成“走过场”,听证价值大打折扣;部分听证程序繁琐,耗费过多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时间精力,影响听证效率。

应对策略:进一步细化检察听证适用案件范围和程序标准,制定统一的听证操作规程,加强对听证程序的监督和指导。探索简易听证程序,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简化听证准备程序和听证会流程,提高听证效率,实现听证案件的繁简分流。

3. 公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问题:目前公众、媒体对检察听证的主动参与程度不高,公开听证的范围和影响力有限,很多公开听证仅在“两微一端”发布信息,未能充分发挥检察听证的社会宣传和法治教育功能。

应对策略:切实完善和实施会前公告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发布听证公告,吸引公众关注。加强与媒体合作,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听证案件进行深度报道和直播,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社会知晓度,借助检察听证传播法治理念,增强社会法治意识。

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提升司法质效、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阔的实践意义。通过明确听证的概念、价值和历史沿革,规范听证程序规则,合理界定适用范围,并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能够进一步完善检察听证制度,使其在检察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未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检察听证将不断发展创新,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供稿|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徐晓菲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