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4 18:38: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深度融入社会生活各个角落,与此同时,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呈高发态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作为打击网络犯罪生态链中上下游环节的重要罪名,频繁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但由于两罪的行为表现存在交叉,犯罪构成要素的细微差别在复杂案件场景下不易把握,导致司法适用的困惑,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故而对二者进行精细辨析意义重大。
一、两罪的立法沿革与保护法益
帮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旨在应对网络犯罪分工细化、帮助行为职业化的趋势,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其保护法益侧重于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秩序。
掩隐罪源自传统刑法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的规定,后经修订适应现代犯罪形式,重点打击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赃款赃物的活动,保护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刑事追诉的有效性。立法演变反映出两罪从不同切入点狙击网络犯罪衍生问题,根源上的差异为区分适用奠定基础。
二、犯罪构成要件对比分析
(一)客观行为表现
帮信罪行为具有“帮助”的前置性与网络关联性。行为人通常是在网络犯罪实施过程中,为正犯提供网络技术或信息推广、资金流转渠道等支持,例如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服务器维护,保障其非法运营;为电信诈骗团伙搭建呼叫转移线路,助力实施诈骗电话拨打。这些帮助行为紧密附着于信息网络,是网络犯罪得以顺利开展的“助推器”。
掩隐罪侧重于对犯罪所得的事后处置。表现为窝藏,即将犯罪所得藏匿于隐蔽场所,使其不易被发现;转移,包括物理空间转移与账户资金流转等,改变赃款赃物的位置;收购,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买入;代为销售,替犯罪分子售卖获取非法利益,如明知是盗窃的数码产品而在二手市场售卖,或为诈骗分子洗钱,将其骗得资金通过复杂转账使其合法化,切断资金与上游犯罪的追踪线索。
(二)行为对象
帮信罪的对象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本身,通过助力网络犯罪的前期筹备、实施推进,间接促成犯罪危害结果。例如,为网络传销组织设计传销APP,该APP作为传销活动开展的工具,就是帮信罪指向的对象。
掩隐罪的行为对象则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已经是犯罪既遂后所产生的非法财物及其孳息,如诈骗分子骗得的资金、盗窃犯盗得的财物变卖后的钱款,其核心围绕赃款赃物的处理。
(三)主观明知内容
帮信罪的明知是概括性明知。行为人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不要求确切清楚具体犯罪类型、细节与实施步骤。比如网络平台运营者明知其上有用户从事非法资金结算业务,但不清楚究竟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还是其他诈骗资金流转,只要认识到平台被用于违法犯罪信息网络活动,就满足主观明知条件。
掩隐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所经手财物来源于犯罪活动,对上游犯罪性质有相对确定认知,若仅是怀疑资金来源不正当,未达到确知犯罪所得程度,难以认定为本罪。如在二手交易中,仅因价格略低怀疑物品可能来路不正,后续收购不构成掩隐罪,需有证据证明其明知系盗窃、抢劫等犯罪所获赃物。
三、区分适用的判断标准与综合考量因素
(一)行为与犯罪进程的同步性
考量帮助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紧密配合,还是犯罪既遂后介入处置赃物。若与犯罪实施同步,如实时为网络诈骗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诈骗电话不被拦截,多为帮信罪;若滞后于既遂节点,像收购已被盗抢车辆拆解售卖零部件,应属掩隐罪。通过时间线梳理,精准锚定行为性质。
(二)行为人获利模式根源
分析获利是源于对网络犯罪实施的助力报酬,还是处置赃物的差价、提成。如为网络色情直播提供服务器租赁,租金收益对应直播违法经营存续,是帮信获利;若在明知是诈骗资金前提下,协助跨境转移资金,按转移资金比例抽成,该获利基于对犯罪所得处理,指向掩隐罪,从经济驱动源头辨明罪名归属。
(三)对上游犯罪认知清晰度
依据行为人知晓上游犯罪详情程度判断。若仅模糊知道在违法边缘,如网络平台兼职刷流量者,不清楚刷量服务对象是诈骗还是传销,倾向帮信罪;若确切知悉所经手财物系某类严重犯罪(如贩毒、走私)所得,像毒品交易“马仔”藏匿毒资、联系洗钱渠道,则符合掩隐罪明知要求,认知深度折射行为危害本质差异。
供稿|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周山渝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