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  闵家鑫 |  基层检察机关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路径探索——以法律监督与法治服务为切入点

时间:2025-03-24 18:35:4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摘要

乡村振兴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服务乡村振兴中承担着保障法治、维护公平、促进治理的重要职能。本文结合基层检察实践,分析当前检察机关参与乡村振兴的现状与困境,从法律监督、权益保障、社会治理等维度提出优化路径,为基层检察机关精准服务乡村振兴提供参考。

一、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的必要性

(一)政策导向:乡村振兴战略的法治需求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要求“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普法宣传等方式,可有效解决乡村土地纠纷、环境污染、集体资产流失等突出问题,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二)实践需求:乡村治理中的法治短板

当前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治理过程中,村民法律意识薄弱,维权能力不足,亟需检察机关介入。此外,农村“三资”管理混乱、惠农资金挪用等问题频发,暴露出基层监管缺位,需通过检察监督推动制度完善。

(三)职能契合:检察机关的独特优势

基层检察机关兼具司法办案与社会治理双重职能,可通过以下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1、惩治涉农犯罪:打击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行为(如假种子、假农药案件);

2、公益诉讼护生态:针对农村污水排放、耕地破坏等问题提起公益诉讼;

3、法治赋能基层:联合乡镇司法所开展“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

二、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监督覆盖面不足

1. 线索发现难

农村地区信息相对闭塞,村民的举报意识较为薄弱。主要是由于农村地区的信息传播渠道有限,村民对公益诉讼的了解不够深入,不知道自己的举报行为能够对维护公共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此外,一些村民担心举报后会受到报复,也存在不敢举报的心理。同时,农村地区缺乏有效的线索收集机制,检察机关难以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2.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对农村“小微权力”监督多依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不足,难以发现隐蔽性问题。书面审查虽然能够获取一定的信息,但对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往往难以察觉。例如,在村集体资产账目方面,仅通过查看账目表面数据很难发现其中存在的虚假交易、虚报冒领等问题。而实地调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基层检察机关由于人员有限、经费紧张等原因,难以做到全面、深入的实地调查。

(二)检力资源配置失衡

1. 人员短缺

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矛盾。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涉农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而基层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却没有相应增加,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乡村开展工作,影响了法律监督和服务乡村振兴的效果。

2. 专业能力不足

涉农案件涉及土地、环保、经济等多个领域,部分检察官缺乏复合型知识储备,影响办案质效。例如,在办理涉及土地流转的案件时,检察官需要具备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对土地市场行情的了解;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时,需要掌握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环境监测、评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然而,一些检察官在这些领域的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存在困难。

(三)协同机制不健全

1. 跨部门联动不足

与农业、环保、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不畅,导致监督滞后。例如某养殖场污染案件,因未及时获取环保部门监测数据,错过最佳取证时机。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往往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导致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时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

2. 社会参与度低

村民对检察职能认知有限,多数村民尚不知晓检察机关可受理公益诉讼线索。这主要是由于检察机关的宣传工作不到位,以及村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等原因造成的。很多村民不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不知道在遇到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同时,一些村民认为这些事情与自己无关,缺乏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基层检察机关助力乡村振兴的优化路径

(一)完善涉农法律监督机制

1. 构建“网格化”线索摸排体系

设立“检察联络站”:在行政村设立“检察联络站”,聘请村干部、乡贤担任信息员。村干部和乡贤对本村的情况比较熟悉,能够及时发现和反映村里存在的问题。例如,当发现有企业违规排放污水、占用农用地等情况时,他们可以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检察机关。

开发“随手拍”微信小程序:开发“随手拍”微信小程序,村民可一键上传侵权线索(如耕地破坏、垃圾倾倒)。这种方式方便快捷,能够让村民随时随地向检察机关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小程序还可以设置奖励机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村民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村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2. 强化专项监督行动

开展专项巡查:针对惠农补贴发放、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等领域开展专项巡查,建立“问题清单”台账。通过对这些重点领域的专项巡查,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例如,在惠农补贴发放方面,检查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问题;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面,检查是否存在违规转让、低价出售等问题。

督促履职与提起诉讼:对拒不整改的行政单位,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必要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监督方式,能够督促行政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如果行政单位拒不整改,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创新“检察 + 乡村”服务模式

1. 打造“法治服务包”

编制指引:编制《乡村振兴常见法律问题指引》,涵盖土地流转、劳务纠纷等十大场景。该指引可以为村民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例如,在土地流转方面,指引可以明确土地流转的程序、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等;在劳务纠纷方面,指引可以介绍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等。

开展法律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通过设立法律咨询热线、法律服务窗口等方式,为村民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同时,对于经济困难的村民,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深化“枫桥检察”实践

推动矛盾化解:结合“枫桥经验”检察版,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例如,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时,检察机关可以联合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共同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设立巡回检察室:设立巡回检察室,定期深入乡村开展法律宣传、矛盾排查等工作。巡回检察室可以作为检察机关联系乡村的重要纽带,及时发现和解决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激活多元主体参与力量

1. 加强内部协作

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建立涉农案件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办案质量;下级检察机关可以将复杂疑难的案件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寻求支持和帮助。

整合内部资源: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例如,在办理涉农公益诉讼案件时,刑事检察部门可以提供侦查支持,民事检察部门可以进行诉前调解和诉讼监督,行政检察部门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 强化外部协同

与政府部门联动:与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例如,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同治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例如,鼓励环保志愿者组织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引导律师为村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等。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优势和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四、结语

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担当。未来需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将检察职能深度嵌入乡村产业振兴、生态保护、组织建设等领域,以法治之力护航农业农村现代化。


供稿|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闵家鑫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