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 周京 |  浅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时间:2025-03-24 19:43: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


1、内外部缺少工作联系机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出现盲点。司法实践中,在被监禁的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成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后,一般由其本人自行到司法所报到。由于缺少细化规定,在这个阶段往往容易出现“空档期”,看守所认为他们应当到司法所报到了,而司法所往往认为看守所的程序尚未走完。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由于未接到看守所通报,不能准确掌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也可能由于他们流入社会,难以开展监督。在检察机关内部,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未成年人案件的“捕、诉、监、防、教”。但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一般会将工作重心放置于监狱内行刑工作的监督上,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往往将工作重心侧重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正上。由于两个部门重心不同、工作衔接不通畅,在法院对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后,容易出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度不够的现象。


2、由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属地管辖、无法形成专业化,导致检察监督范围局限。目前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负责,而司法所除了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和审前社会调查外,还负责大量的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和社会调查,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现象,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法实现专业化。往往只是在不违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原则的情况下,沿用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程序,使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流于形式。这也造成了检察监督范围只能局限于对司法所是否及时接收未成年人,是否及时组成矫正小组,是否按照矫正程序进行,是否遵循未成年人原则性规定等范围进行监督。对于社区矫正最终目的——是否针对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制定,是否取得良好矫正效果,检察监督力度不强。


3、检察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从目前的检察监督框架上看,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的主要手段是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等书面意见,检察监督手段单一。而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是否能够得到采纳,主要依靠被监督者的认识能力和执行能力。有的被监督者在收到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后,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致使检察监督出现僵局,监督效果不明显。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应对措施


1、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形成检察监督合力。加强未检部门与监所部门之间沟通联系,在内部形成合力,共同执行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对于未成年人案件,未检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并将其矫正表现作为是否起诉、是否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参照。对于经法院判决为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未检部门及时与监所部门衔接,及时向监所部门送达相关文书,转交判前矫正相关材料。监所部门指定专人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同时不断进行相关知识学习,提高检察监督能力。


2.创新检察监督手段,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牵头召开联席会议作为一种有效的沟通手段,越来越多的被检察机关使用。在联席会议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实际上是检察监督起到的良好效果。将联席会议作为检察监督的手段,应用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同样能够起到良好的效果。


一是召开联席会议,规范职能分工,促进未成年人判前管护帮教与判后矫正顺利衔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使各部门之间无缝衔接。第一步,在司法所受到委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由司法所指定专门的矫正社工对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对判处非监禁刑和进行社区矫正可行性进行预先评估,由司法所对判处非监禁刑可行性较大的案件分类管理。第二步,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由检察机关吸纳负责社会调查的矫正社工进入“社会管护员”队伍,以“社会管护员”身份参与管护帮教,全程跟踪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过程和帮教过程。同时可以结合案情和社会调查发表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让未成年人的矫正得到社区的理解和支持。第三步,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由审判机关吸纳矫正社工担任陪审员或者帮教老师队伍,参与审判阶段诉讼过程,跟踪帮教效果,促使管护帮教与矫正帮教在审判阶段实现全面衔接。在宣判时通知未成年人列管地派出所、司法所到庭当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促使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实现顺利衔接。这样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矫正对象被判处非监禁刑帮教脱节现象,也能保正对未成年人矫正的连续性,为社区矫正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召开联席会议,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通过有步骤、有计划的召开联席会议,使各职能部门之间逐步达成一致意见,逐步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公检法司联手招募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社会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业的未成年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在公检法司对未成年人帮教时及时提供专业支持。同时邀请他们对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干警定期进行教育学、心理学、精神科学、行为科学等知识和技能培训。另一方面,召开联席会议,汇总各部门取得良好效果的未成年人帮教方法和经验,设置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项目,制定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流程,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流程和矫正内容逐步细致化规范化。再者,通过联席会议和检察建议双管其下的方式,促使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机构,配备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具有相关知识和能力的执行人员队伍,实现社区矫正机构的专业化。

 


供稿|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周京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