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交通事故理赔数额能否与保险公司协商?

时间:2024-11-08 09:44:3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随着风险意识的提高,买保险成了很多人的选择。

2023年2月,安徽省枞阳县吴某驾驶小轿车,在毛坝镇鲁家村村级便道路处,与紫阳县毛坝镇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及乘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紫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判定吴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经陕西安康秦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等级10级,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吴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然而,黄某与吴某却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无奈之下,黄某将吴某及保险公司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两险范围内代为吴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2523.21元,如两险范围不足的,由吴某补足不足部分。

紫阳县人民法院毛坝法庭受理此案后,原告黄某积极提供了各类证据,如交通事故认定书,清晰地界定了事故责任;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详细记录了黄某的伤情和治疗过程;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为黄某的伤残程度和相关费用支出提供了有力的证明。

在明晰基本案情后,考虑到被告吴某及保险公司都在外地,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诉讼,承办法官通过微信将原告黄某提交的证据发送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预核,提出赔付方案。保险公司提出的赔付方案与原告黄某的诉请只有几千元的差距。

面对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的分歧,毛坝法庭积极介入,秉持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通过微信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通过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看待问题,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在法院调解下,保险公司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黄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10779.87元,因已预赔付10000元,下余100779.87元于2024年10月30日前付清。这一调解结果既充分考虑了原告黄某的实际损失和合法权益,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又节省了双方时间和精力,使案件得以快速、妥善地解决。


作者:李瑞熙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