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为索要工程款支付的“好处费”,可否要求返还?不法原因给付,法院不予保护!

时间:2024-11-08 09:33:5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为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

不惜支付“好处费”给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却因后悔陷入法律纠纷

他退还“好处费”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他又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近日,西安莲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有偿打点”而引发的案件。

原告大勇(化名)系蓝天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白云公司(化名)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了蓝天公司,在蓝天公司施工完毕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但白云公司却一直拖欠剩余近百万的工程款迟迟不支付。大勇为索要上述款项,与白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三(化名)达成口头协议,将剩余工程款的10%作为“好处费”支付给林三。林三在收款后,指示白云公司向蓝天公司支付了剩余工程款。工程款是拿到了,但大勇给出去的钱却后悔了,于是将白云公司及林三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款项。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大勇明知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索取工程款,仍向林三支付款项以求尽快回款的行为,虽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有偿打点”的本质系采取不正当途径以达到目的,既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也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助长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最终,莲湖法院认定原告行为构成不法原因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起诉予以驳回。该案经西安中院二审,维持了原裁定。

主审法官杨婷称:“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产生的给付行为。我国《民法典》虽未明确界定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为商业竞争采购、招标投标等商业活动而花钱请托的行为却屡有发生。《民法典》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法律上有“不得主张自己之不法而有所请求”的原则,当给付者将自己置身于法律秩序之外,便无权要求法律保护。”

明法于心,守法于行。该案的裁判结果,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增加了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最终达到了阻止潜在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对于受领人在非法行为中的获益,给付人可采取向相关管理机构或部门举报等方式,寻求解决途径。


作者:杨婷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