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8 09:42: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雁塔法院昆明路法庭杨博法官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货不对板”导致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14日,原告小美在某平台挑选了一款宣传图片颜色显示为“冰晴蓝色调”的精美翡翠手镯,商家后续还发送了佩戴镯子的照片,原告非常喜爱并于当天通过微信详细商讨后,自行挑选毛料,最终决定以10100元的价格定做一个翡翠手镯。
数日后,小美收到了商家发来的手镯,发现该手镯从外观上与商家提供的图片、视频差距极大,在一些角度下呈现出很深的灰色,认为与商家宣传中提到的“冰色,不灰”“淡蓝色透明状”严重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手镯货款及加工费10100元。
法院审理
“翡翠珠宝的鉴定不可仅以颜色这一参数作为鉴定参数,需综合各种因素,以珠宝玉石鉴定证书为准。”庭审中,手镯的销售商家坚持认为商品宣传不存在问题,尤其是对于玉石翡翠这类商品。而小美则认为,商家发给其的手镯实物色差严重,坚持要求退货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向原告推销手镯时,并未向原告说明该手镯在不同角度会呈现出一定的灰色,实物在不同角度会存在色差的情况,侵害了原告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符合解除的条件,据此判决手镯销售商家向小美退还货款及加工费10100元。
雁塔法院昆明路法庭 杨博法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对于首饰类商品,质地和款式是消费者在挑选此类商品时的重要参考。特别是玉石类商品,玉石的颜色、光泽度等是衡量此类商品价格的重要依据。商家在线上销售玉石类产品时,一定要详细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如实反映实物和图片会存在色差的问题,避免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时,因只看见照片而对商品期望过高,导致收到实物后存在心理落差,进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