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5 10:06:0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他们对新奇事物充满好奇,但同时也缺乏足够的自我约束能力和辨别能力。短视频平台上的海量信息,既有积极向上的知识分享,也有低俗、暴力、危险等不良内容。未成年人在浏览过程中往往难以有效筛选,容易受到不良内容的影响,进而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等。这些现象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未成年人刷短视频的司法实践困境
(一)案件类型的结构性演变
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短视频案件呈现出明显的异质化趋势。民事侵权案件占比近四成,多因模仿短视频中的危险行为引发损害责任纠纷,背后反映出平台内容安全审核义务履行不到位以及监护人监管疏忽的制度性矛盾。行政违法案件量增长迅猛,达到 170%,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进行大额网络消费的追索困境,而司法机关在认定未成年人处分能力时,受限于《民法典》相关条款解释分歧,面临重大价值判断难题。刑事犯罪低龄化趋势显著,部分未成年人利用算法推荐机制接触违法信息后实施犯罪,这凸显出“技术赋能”与“法律规制”之间存在结构性失衡,平台“青少年模式”等保护措施形同虚设,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二)司法认定的制度性障碍
1. 算法推荐的证据效力困境。现行《电子签名法》未明确算法决策的法律效力,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追溯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的完整路径。同时,司法鉴定机构普遍缺乏算法审计能力,无法构建起“行为数据 - 算法干预 - 内容推送”这一完整的证据链,使得相关案件的证据认定存在较大困难,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2. 行为能力与责任认定的冲突《刑法》第 17 条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未能充分考虑短视频对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可能产生的侵蚀效应。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辨认控制能力”标准缺乏量化指标,导致在同类案件中裁判尺度不一,难以准确界定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和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3. 管辖权配置的机制缺陷。未成年人利用虚拟身份跨地域实施行为的情况较为常见,这使得传统的“行为地管辖”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失灵的困境。平台服务器所在地与受害人住所地往往分离,增加了证据调取与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给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容易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
二、未成年人刷短视频的立体规制体系
(一)法律规制的体系化完善
1. 现行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缺陷。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0 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导致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影响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网络安全法》第 13 条“未成年人保护专章”与《数据安全法》第 13 条之间存在规范冲突,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削弱了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性和有效性。
2. 制度重构的三阶路径
一是建立预防性规则。构建未成年人网络账户分级认证制度,根据年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12 岁以下禁止注册,12 - 14 岁限制功能,14 - 16 岁强化监管,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过度接触不良网络信息。二是完善救济性条款。增设“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损害特别救济基金”,通过公益诉讼制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损害的有效补偿,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救济渠道。三是强化惩罚性措施。对未履行义务的互联网企业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建立信用惩戒黑名单,加大违法成本,促使企业切实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
(二)技术治理的合规创新
1. 算法伦理审查机制的法律化。参照《人工智能伦理建议书》,建立未成年人内容推荐算法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平台公开算法逻辑与权重参数,接受检察机关的技术合规检查。通过这种方式,将算法伦理审查纳入法律框架,确保平台算法的设计和运行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避免算法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诱导。
2. 平台责任的强化路径。一方面,实施“分时分区”动态管控。利用人脸识别与地理位置信息等技术手段,自动限制未成年人在特定时段、区域访问高风险内容,减少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络信息的机会。另一方面,构建“数字监护人”系统。监护人可通过司法授权远程管理未成年人账户,设置消费限额与内容过滤规则,增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监管能力,弥补家庭监护在数字空间的不足。
三、基层检察院的职能转型实践
(一)检察监督的机制创新
1. 大数据预警平台的运行机理。
基层检察院整合公安机关、学校、社区的多维数据源,包括设备 MAC 地址、登录时间、浏览时长、消费记录等信息。运用机器学习算法建立“高危行为预测模型”,对未成年人异常使用模式(如深夜连续登录、频繁搜索敏感词等)进行精准预警,预警准确率可达到 90% 以上,为及时发现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不良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2. 审判监督的程序重构
推行“互联网法院 + 巡回法庭”双轨审理机制,通过区块链技术固定电子证据,有效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建立未成年人“诉讼能力辅助制度”,由专业心理咨询师担任“法定代理人”,保障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二)协同治理的实践探索
1. “检校家”法治教育工程
开发“法治云课堂”VR 系统,模拟网络侵权、隐私泄露等场景,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增强学生的法治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编制《家庭教育指导手册》,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监护人法律责任清单,引导监护人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教育和监管职责,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2. 多元主体协作机制
联合网信办建立“未成年人网络生态治理平台”,实现违法信息一键举报、全网联动处置,提高网络治理效率。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吸纳法学、心理学、信息技术等多领域专家参与决策,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专业支持和智力保障,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同共治的良好格局。
四、长效机制的构建建议
(一)立法层面的制度创新。积极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出台,细化平台在网络保护中的“事前预防 - 事中管控 - 事后救济”全流程责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更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制定《网络产品适老化及未成年人保护》国家标准,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源头上规范网络产品和服务,确保其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
(二)司法体制的配套改革。在省级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检察室,统筹协调全省办案力量,提高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网络案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构建“检察建议+公益诉讼 + 刑事追诉”的阶梯式监督体系,根据不同案件性质和严重程度,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保护机制,确保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社会治理的效能提升。实施“网络素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将数字法治教育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体系,通过系统的课程设计和教学活动,增强未成年人的网络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建立短视频行业“社会责任积分”评价体系,将未成年人保护成效与企业的上市融资、政策扶持等挂钩,激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措施,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治理格局。
未成年人刷短视频问题,是数字文明时代社会治理面临的新挑战,也是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课题。基层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双重使命。在这一过程中,必须精准把握价值平衡:一方面,通过强化司法审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让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安全;另一方面,借助技术创新,构建预防性治理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未成年人网络风险。让我们携手共进,以法治为引领,以技术为支撑,以教育为保障,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的健康成长,助力他们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供稿|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张子珺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