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4 21:19:0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严格公正司法”作出重要部署,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案件质量是司法的生命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而案件质量评查则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手段。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基层刑事检察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旨在对基层刑事检察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路径,以进一步提升基层刑事检察工作水平,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基层刑事检察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运行现状
(一)评查主体
目前,基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主体主要包括案件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内部以及外部专家等。案件管理部门作为评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评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业务部门内部通常采取承办人自查、部门内互查等方式,对本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初步评查。部分基层检察院还会邀请外部专家,如学者、律师等参与评查工作,以充分发挥外部专业力量的优势,提高评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二)评查范围
基层刑事检察案件质量评查范围涵盖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普通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要求,重点对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或者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四类案件进行评查。此外,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案件,也会纳入评查范围,以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三)评查方式
1.人工评查:人工评查是目前基层刑事检察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方式。评查人员通过查阅案件卷宗、审查法律文书、询问办案人员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人工评查能够深入细致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但也存在效率较低、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等缺点。
2.智能评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始探索运用智能评查系统辅助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智能评查系统通过预设评查规则,对案件数据进行自动分析和比对,能够快速发现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和一些常见的实体问题,如案卡填录错误、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量刑建议偏差等。智能评查提高了评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但目前还无法完全替代人工评查,在对案件的复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仍需要人工进行进一步审查和判断。
(四)评查标准
基层刑事检察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制定的相关规定。评查标准涵盖了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包括案件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法律监督等。评查标准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为评查人员提供明确的评查依据。
(五)评查结果运用
基层检察院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二是将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绩效考核、等级晋升、员额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办案质量高的检察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办案质量存在问题的检察官进行问责和惩戒;三是通过对评查结果的分析总结,发现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以提升整体办案质效。
二、基层刑事检察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查覆盖面不足
1.重点案件评查范围有限: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了四类重点案件作为必查项目,但这四类案件在基层检察院的案件总量中占比较小。除了这四类重点案件外,其他一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者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未能充分纳入评查范围,导致评查工作无法全面覆盖基层刑事检察工作的各个领域和环节,难以发现和解决一些潜在的案件质量问题。
2.日常案件评查比例较低: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基层检察院办案任务繁重,人力物力有限,对普通刑事案件的评查比例相对较低。一些基层检察院只是对部分案件进行随机抽查,无法对所有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评查,这就使得一些案件中的质量问题可能被忽视,无法及时得到发现和纠正。
(二)评查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1.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评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直接影响到案件质量评查的效果。目前,基层检察院评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评查人员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掌握不够深入,对一些新型、复杂案件的办理经验不足,在评查过程中难以准确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对问题的判断和分析不够准确。
2.缺乏系统培训:由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评查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然而,一些基层检察院对评查人员的培训重视不够,缺乏系统的培训机制和计划。评查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的机会较少,知识更新不及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需要。
(三)智能评查系统存在局限性
1.评查规则不完善:智能评查系统的评查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查规则的设置。目前,一些基层检察院使用的智能评查系统评查规则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例如,评查规则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类型的案件和问题,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难以通过预设规则进行准确判断,导致智能评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
2.数据质量不高:智能评查系统依赖于案件数据的准确录入和完整采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办案人员对案卡填录等工作不够重视,存在数据录入错误、不完整等问题,导致智能评查系统获取的数据质量不高,无法准确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智能评查的效果。
3.与人工评查衔接不畅:智能评查系统虽然能够快速发现一些问题,但在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判断上,仍需要人工评查的介入。然而,目前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智能评查与人工评查的衔接上还存在问题,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导致评查工作效率低下,无法充分发挥智能评查和人工评查的优势。
(四)评查结果运用不充分
1.整改落实不到位: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收到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后,虽然能够及时将问题反馈给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但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不够有力。部分办案人员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重视程度不够,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导致一些问题反复出现,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2.与绩效考核结合不紧密:虽然将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但在实际操作中,评查结果与绩效考核的结合还不够紧密,存在“两张皮”的现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权重设置较低,无法充分体现案件质量评查在检察官绩效考核中的重要地位,导致评查结果对检察官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明显。
3.类案治理作用未充分发挥: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可以发现一些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类案特点,但一些基层检察院在评查结果的分析运用上不够深入,未能充分挖掘评查结果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没有及时将评查结果转化为类案治理的有效措施,无法通过评查工作推动整体办案质效的提升。
三、基层刑事检察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优化路径
(一)扩大评查覆盖面
1.拓展重点案件评查范围:在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四类重点案件评查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刑事检察工作实际,进一步拓展重点案件评查范围。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争议的案件,以及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纳入重点评查范围,确保评查工作能够覆盖到基层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2.提高日常案件评查比例: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加大对普通刑事案件的评查力度,提高日常案件评查比例。可以采取定期评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一定时期内办理的案件进行全面评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有效监督和审查。同时,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的长效机制,将评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形成对案件质量的持续监督和保障。
(二)提升评查人员专业能力
1.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完善的评查人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评查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涵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检察业务知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方法等方面,通过邀请专家授课、案例研讨、模拟评查等多种形式,提高评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同时,鼓励评查人员自主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适应新形势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需要。
2.组建专业评查团队:选拔业务骨干、资深检察官等组成专业评查团队,提高评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专业评查团队应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业务知识,能够对各类案件进行准确、深入的评查。同时,加强评查团队的管理和考核,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评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完善智能评查系统
1.优化评查规则:组织专业人员对智能评查系统的评查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结合法律法规的变化、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以及基层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需求,不断优化和完善评查规则。确保评查规则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质量的各个方面,提高智能评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对案件数据录入和采集工作的管理,明确办案人员的数据录入责任,建立数据质量审核机制,确保案件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加强对智能评查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更新系统数据,提高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
3.加强智能评查与人工评查的衔接:建立智能评查与人工评查的有效衔接机制,明确两者的职责和分工。智能评查系统主要负责发现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和一些常见的实体问题,并将问题线索推送至人工评查环节;人工评查则对智能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审查和判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准确的评价和结论。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智能评查和人工评查的优势,提高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强化评查结果运用
1.加强整改跟踪监督:建立健全评查结果整改跟踪监督机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通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要进行严肃问责,确保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彻底的解决。同时,建立整改效果评估机制,对整改后的案件进行复查,检验整改工作的成效。
2.紧密结合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检察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提高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评查结果与检察官的绩效奖金、等级晋升、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评查结果对检察官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通过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检察官树立正确的办案理念,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努力提升办案水平。
3.推动类案治理:加强对评查结果的分析研究,深入挖掘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类案特点,找准问题的根源和症结所在。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类案治理措施,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办案指引、开展专项整治等方式,规范办案行为,提高整体办案质效。同时,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类案治理工作。
供稿|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童虎盼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