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督法修改后的财政经济监督工作

时间:2025-02-26 09:48:1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以下简称监督法)。此次监督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原来的第三章章名“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合并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进一步明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完善和强化了人大财经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回应了社会各界的关切。

新修改后的监督法,特别阐明本法所称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是指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审查和批准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金融工作、审计工作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对审查和批准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二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三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四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五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六是,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七是,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八是,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机制,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九是,充实细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明确了财经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先行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委会会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委会可以组织跟踪监督,开展专题询问等。

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新修改的监督法,对“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作出专章规定,是在深入贯彻党中央有关精神,认真总结提炼监督法施行以来人大监督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与宪法和相关法律决定一起,共同构建了人大财经监督制度体系,对于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强化对财政预决算和经济工作的职能十分重要,为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履职行权和开展财政经济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同时,此次监督法修改围绕人大财经监督的诸多制度升级,既是改革成果的立法化总结,也为改革进一步深化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就此而言,人大财经监督提质增效正当其时,也未有穷期。

笔者认为,当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以监督法的修改为全新的起点,加快人大财经监督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焕发出无限的生机和活力,在不辱使命的征途上,护卫经济的航船,守好人民的钱袋。

一是,完善人大相关制度,以适应新修正的《监督法》。目前,各级人大要在认真学习领会新修正的《监督法》的基础上,对照新修正的《监督法》内容要求,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经济监督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相关制度逐一修改完善,依法做好与地方人大制度衔接。对过去一些明显不适应,内容不够充实的,该删除的删除,该完善的完善。在依法对审查和批准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的基础上,要特别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金融工作,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等有关规定作为重点充实修改的内容,不断充实完善,细化工作程序,从而使地方各级人大对财政经济工作的监督步入法制化、正轨化、高效化。

二是,充实相关工作机构,不断强化监督机制。新修监督法明确了财经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在人大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地方各级人大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财经工作人员编制少、专业人士少、监督机制不完善,效率不高。县级以上人大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法律要求,应专门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或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多方争取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服务保障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经济委员会,充实人员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监督。

三是,依法做好与地方人大的工作衔接。这次新修正的《监督法》一个最大的亮点和变化,就是为地方人大增加了一些新的工作职能。如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金融工作,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等。这些都是对地方各级人大工作内容和开展工作的刚性要求,必须全部纳入人大财经监督的范畴,并按照监督法要求逐一对应、配套衔接,切实推动工作提质增效。

四是,充分发挥人大职能,加强对财政经济工作的有效监督。强化人大对财政经济工作的有效监督是新修正的监督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各级人大要坚持事前介入,对财政预决算、国民经济计划、五年发展规划、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要求、计划指标、内容重点、工作措施逐一审查,提出要求;同时正确运用事前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事中听审报告、议事表决、问询质询,事后跟踪督办、票决测评、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律赋予的手段,还应大胆创新实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发挥聘请专家库的技能作用,通过第三者评估,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化解、金融工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力度,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五是,对人大常委会听审报告形成的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开展跟踪监督,追踪问效。跟踪监督是新修正的监督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财政经济工作的有效举措。因此,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有关财政预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发展规划,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工作、审计问题整改、重大项目建设等决议、决定,要通过在线联网,听取整改情况,发督办函,专题询问、绩效评价等多种手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检查督促政府严格执行,依法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常委会听审报告形成的意见建议,转送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是,加强队伍建设,注重强化自身素质的提高。财经工作监督的专业性很强,财经工作监督队伍建设是人大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攸关人大监督大业。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实际上,要看财政经济监督状况如何,能不能取得实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相关工作机构自身建设和作用的发挥。客观地看,当前各级人大,无论是人大经济专门委员会、还是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自身素质与其担负的审查监督职责并不相称,财政经济审查监督流于形式的多,满足于程序性审议的多,实质性审查的少,监督效果并不明显,往往是监督也监督了,而问题还是问题,从而导致审查问题年年有,年年得不到彻底改正,直接影响了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因此,要从根本上改进和加强财政经济监督工作,必须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队伍建设,搞好业务培训,强化自身素质,练就过硬本领。从事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深钻细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重塑自我;同时要技高一招,棋高一筹,勇于作为,敢于监督,强化使命担当,真正做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不断增强工作实效,推动人大财政经济监督实现从程序性向实质性方式的转变,更上新的台阶。


作者:张天科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