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崔厚元 | 关于责令人大代表辞职的思考

时间:2025-02-24 17:00: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人大代表辞职办法,对不作为或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代表”,可以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就此,有人认为不妥!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应接受本级人大代表监督,而不是监督本级人大代表,责令本级人大代表辞职,有悖法理。有人则认为,人大常委会责令本级人大代表的辞职,是强化对本级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建设的刚性举措,是新时代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创新型立法,并无不妥。

“责令辞职”是处置不作为或涉嫌违纪违法人大代表的一种方式,具体应该由谁来“劝辞或责令”,既涉及到法律规定,又牵涉到实践操作。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责令”是命令(某人或某机构)做成某事。”“责令辞职”是指由任免机关或相关组织根据履职表现,认定特定人员不再适合担任职务,通过法定程序要求其辞去现任职务的组织处理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监察对象范围,其中包括第六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2021年《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下列人员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所称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一)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等。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大代表也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可以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适用责令辞职处罚方式。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规定和人大工作程序,责令代表辞职可分为“责令”“决定”“辞职”和“公告”四个步骤。首先是“责令”,对人大代表有管理权限或者原选举单位同级的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责令”建议,并函告原选举单位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其次是“决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责令代表辞职的决定,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告知代表;再者是“辞职”,被“责令辞职”代表向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报告,县级以上代表接受辞职需经全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镇人大代表辞职表须经乡镇人大的过半数代表通过;最后是“公告”,代表辞职被接受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并予以公告。

对于人大代表而言,责令辞职并非法律直接规定的程序,但在实践中常以“劝辞”或“组织建议”形式存在。其核心是要求问题代表主动提出辞职,以终止代表资格。虽然“责令辞职”是强制代表退出严厉手段,但是提出辞职的主动权在代表手中,届中如有代表因违纪违法等行为失范不适宜继续任职,而本人又不主动提出辞职或拒绝责令辞职的,要么坐等届满,要么启动罢免程序。也就是说,责令辞职并不能确保解决涉嫌违纪违法代表资格终止问题。同时,责令辞职带有强制性,可能会侵犯代表的辞职权利,同时也侵犯了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权和罢免权。

责令人大代表辞职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但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依据,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令辞职的条件、程序和主体,以完善人大代表的监督与退出机制。


供稿:凤阳县人大

作者:崔厚元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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