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0 10:08:0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4年12月28日,犯罪嫌疑人章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行至108国道B县城东1000公里处,被执勤交警拦停。经对章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 ,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章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数值为217.3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章某,2025年1月6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符合逮捕条件,作出不批捕决定。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 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该法第81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本案犯罪嫌疑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刑罚拘役六个月以下,不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法定逮捕条件,因此,检察院对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外余思】: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饮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这是任何一个理智正常人都能预料到的。作为共和国公民,遵守交通管理法规,规范约束自身行为,既是对自己家庭幸福维护,也是对他人家庭幸福负责,更是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的体现。法律之所以将酒驾、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对以身试法者追究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立法层面对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和保护。
作者:王玉平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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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