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关于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工作中涉及的一些问题

时间:2025-01-06 15:07: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一、 在机构改革中,经党委提名推荐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如何补选?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如果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应在提名为候选人之前,依法补选为人民代表。

二、 某省一县进行县级机构改革中,有的县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还没有到届,但按照当地机构改革

确定的任职年龄界限,要全部免掉职务。那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新的主任、副主任时,是按

“换届” 还是“补选”来对待?

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因年龄全部达到机构改革确定的任职年限,主任、副主任全部离任,与“换届”相同了,已不是“出缺”,应当按“换届”来对待,需要召开人大会议,选举新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因此,依照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新的主任、副主任时,在选举办法中应依法实行差额选举,而不能采取等额选举。
三、补选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负责人、监委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可否等额选举?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负责人、监委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时,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但补选个别人员时,如果会上多数代表对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没有不同意见,也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时,可以不实行差额选举或预选。

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域后,其职务是否自行终止?如何终止?如何补选?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在任期内一般应不作调动。如工作需要必须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还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随着代表资格的终止,其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也自行终止。补选时,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补选。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出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以前,可由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

五、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退休、离休,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请求退休、离休,经党委批准后,人代会应当作出决定,接受其退休、离休的请求。如系主任应当同时进行补选。

副主任和委员,如无特殊需要,一般可以不再补选,待本届届满时,一并考虑。新补选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期到本届届满为止。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退休、离休,经党委批准后,可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接受其退休、离休的请求,等召开下一次大代大

会时,向大会作出报告。如系兼职常委,本人未请求辞去常委职务的,也可暂保留。

六、《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中“因故”一词如何解释?

“因故”一词没有法律解释,但一般是指代表死亡、长期患病,也包括《选举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代表因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而被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等情况。

 

作者:张天科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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