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婚介公司觅姻缘,一次见面八千元

时间:2024-11-18 21:54:0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刘女士在刷抖音的时候看到了一家婚介公司的广告,马上就心动了,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第二天,她就接到婚介公司的电话,工作人员调出了几位优秀男士的相片给刘女士看,按店员的说法,要认识这几位男士的话,就要办套餐,价格从一万多元到十几万元不等。刘女选择了两万的套餐,但过了一个星期都没有人联系自己,觉得不对劲的刘女士决定把这笔钱拿回来。起初,婚介公司答应了刘女士的要求,但紧接着又说,有一位符合要求的男士,希望刘女士见一下面,刘女士答应了见一下面。这一次见面,导致刘女士再次提出退钱的时候被拒,婚介公司说刘女士已经开启了服务,无法退全款,需要扣除20%的服务费4000元,加上承诺给刘女士安排五位男士见面,目前已经见了一个,再扣除4000元,加起来一共要扣除8000元。那么,婚介公司的扣费要求合理吗?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女士与婚介公司之间订立的婚介服务合同,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服务合同,是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因此不可以转让。如果刘女士与婚介公司丧失履行合同的意愿,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此时,法律应当赋予消费者在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终止合同的选择权。刘女士此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由于刘女士已付款,因此,婚介公司可以在款项中扣除已消费部分,未消费部分的余款应予退回。

那么,婚介公司可以主张扣掉刘女士20%服务费吗?单方违约的消费者解除合同后应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就预付费服务合同而言,因经营者未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在消费者主张解约后,才“诱导”消费者继续接受服务。且经营者不能证实消费者的解约行为对经营者的利益产生了实质性损害,因此本案中刘女士无须赔偿婚介公司20%的违约金。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婚恋平台,首先,一定要找正规注册,有一定的经营场所和专门提供服务的人员;其次,要看该平台提供的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有引人误解、虚假或者夸大宣传;最后,要看该平台的经营状况、在行业内的口碑以及有没有相关的合同纠纷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