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彭贵洋 | 规范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时间:2025-03-07 10:57:1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量刑建议制度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旨通过对量刑建议现状及问题的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和精准度,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初衷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紧密相连。2005年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首次正式提出量刑建议概念。2010年最高检又发布《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行使量刑建议成为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初衷在于通过控辩协商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繁简分流,并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公正。

二、量刑建议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量刑建议标准与精细化问题

在量刑建议实践中,不同地区之间的量刑建议标准存在明显差异。以醉驾案件为例,一些地区对于醉驾案件的实刑率相对较高,而另一些地区则相对较低。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各地对醉驾案件的从严政策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同时,不同罪名的量刑建议精细化程度也参差不齐。对于一些常见轻罪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等,量刑建议的精准度相对较高,能够较为准确地提出具体的刑期建议,但对于一些复杂案件,如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等,由于犯罪情节复杂、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等原因,量刑建议仍多以幅度刑为主,缺乏具体的刑期范围。

(二)量刑建议证据相关问题

证据收集的片面性是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往往侧重于定罪证据的收集,而忽视了与量刑相关的证据。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缺乏充分的量刑信息,影响了量刑建议的质量。此外,证据的动态变化也容易引发诉判不一的情况。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可能会出现退赃退赔等新的情节,这些情节的出现会使原有的量刑建议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法院的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一致。

(三)量刑建议说理性与协商问题

部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说理性不足。在量刑建议书中,往往只是简单地罗列犯罪情节,而缺乏对各个情节在量刑中所起作用的具体分析,这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充分理解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从而影响了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同时,控辩协商形式化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在一些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参与程度较低,控辩双方的协商过程缺乏实质对等性。部分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没有充分听取辩方的意见,使得量刑建议成为了检察机关的“单方意志”。

(四)量刑建议的拘束力与审查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虽然有裁判权,但也只有检察机关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才能做出判处。因此,司法实践中,当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需要调整时,往往需要先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然而,“明显不当”的界定标准模糊,导致检法之间在一些案件的主刑幅度、缓刑适用等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

(五)法律规定与人员能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涵盖的罪名有限,对于一些新型犯罪,如网络新型犯罪、金融创新领域的犯罪等,缺乏具体的量刑指导。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难以准确地提出量刑建议。此外,部分检察官对量刑规律的掌握不足,过于依赖经验而非数据支撑,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没有充分运用量刑数据和模型,而是凭借个人经验和直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建议的质量。

三、规范量刑建议的策略

(一)完善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

一是明确量刑建议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二是细化量刑建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时机、提出方式、适用案件范围等进行详细规定。例如,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建议,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三是加强法律解释和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量刑建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指导。基层检察院在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确保量刑建议的合法性。

(二)统一量刑建议的量刑标准

一是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南。在总结考虑各地量刑实践经验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制定涵盖常见罪名和新型罪名的全国统一的量刑指南,对每个罪名的量刑起点、基准刑、调节刑等进行明确规定。 二是加强量刑培训和指导。定期组织检察官参加量刑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法官等进行授课,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量刑工作的指导,及时解答在量刑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检察官的量刑能力。三是建立量刑案例库。收集整理各地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案例,建立量刑案例库,为检察官办理案件提供参考。

(三)加强控辩协商

一是建立控辩协商机制。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控辩协商机制,明确控辩协商的程序和要求。同时,要保障辩方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检察机关应当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协商条件,提高值班律师的参与度,对于辩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二是明确控辩协商的范围和程序。明确规定控辩协商的范围,包括犯罪事实的认定、罪名的确定、量刑建议等。

(四)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

一是加强证据审查和分析。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不仅要关注定罪证据,还要重视量刑证据,准确把握犯罪情节。二是建立量刑模型和预测系统。通过对案件数据的分析和挖掘,为检察官提供量刑参考和预测。同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量刑建议进行智能评估,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三是建立量刑建议的评估反馈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对法院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分析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原因,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承办检察官,以便检察官及时调整量刑建议策略。

(五)强化量刑建议的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基层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量刑建议工作的内部监督。建立量刑建议的审核机制,对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审核把关。同时,加强对量刑建议工作的绩效考核,将量刑建议的质量纳入检察官的考核指标体系。二是接受法院和公众的监督。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审查,并在判决书中说明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同时,鼓励公众对量刑建议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供稿:山阳检察

作者:彭贵洋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