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如何处理?这期“法官讲堂”支招

时间:2024-11-19 09:22:2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冬季供热是惠及千家万户的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统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裁判尺度,持续提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进一步做好司法服务保障冬季供暖安全有序工作。近日,西安中院举办供热专题法官讲堂,邀请西安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田坤围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授课。

 

田坤庭长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为题,从准确把握供热合同纠纷的性质和特点、供热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取暖方是否可以拆除供热设施并主张免除其给付供热费义务等14个方面,结合西安中院制定印发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裁判指引》展开系列讲解,分享疑难案件办理的审判理念、裁判技巧及方法。

授课内容节选

【问题一】

供用热力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供用热力合同是一种提供基础设施性质的合同,具有公用性与公益性、合同持续性、标的物特殊性、管理特殊性等特点,与其他类型的合同有所不同。

【问题二】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

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供热单位往往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除供热单位明显怠于履行供热费欠费催缴义务,如果以适当方式长期催缴的,按照《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认定供热单位在持续主张权利。

【问题三】

集中供热方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强制缔约义务主要来源于该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性,集中供热方的强制缔约义务是指供热方不得拒绝用暖人通常合理的用暖需求。用暖人如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费用的,集中供热方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集中供热方可以采取用热的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力合同收取违约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供热费用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纳费用的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问题四】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暂住人等

提出交纳供热费抗辩,如何处理

一般而言,集中供热方与房屋产权人约定供用热力合同。实践中,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暂住人等实际享受供暖服务的,由其代为交纳供热费用,如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暂住人等与房屋产权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实际使用人按实际享受供暖服务的时间承担供暖费用。

【问题五】

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原告起诉业主

要求支付采暖费主体是否适格

非一体化供热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能够举证其负有管理维护小区供热设施职责,并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协议,同时已向供热企业实际支付了供热费用,其有权作为原告向未交纳供热费业主起诉追缴供热费用。

【问题六】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供用热力的合同履行地,若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相关约定,则以供暖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今后,西安法院“法官讲堂”将持续紧盯培训之需,围绕“三带来”工作机制,即“受训干警带着问题来、带着典型案件来、带着意见建议来”,让更多领导干部、业务骨干上讲堂,发挥“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带头领学的积极作用,营造精研业务、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业务强院”,为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来源: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