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8 10:30:1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我们为生活努力奋斗的时候
有些人
却终日游手好闲
做着不劳而获的美梦
“梁上君子”的作案手法
层出不穷
翻墙入室、翻箱倒柜
……
俗话说的好“事不过三”,可有的惯犯“屡教不改”。而立之年的李某“盗龄”已有13年之久,其曾因犯盗窃罪,先后四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再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近日,耀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某日,被告人李某驾车至耀州区小丘镇某村,发现村民杨某家中无人,遂翻墙进入杨某家中,未找到财物后翻墙离开。
2024年1月某日,被告人李某驾车至渭南市蒲城县某地,经踩点观察,发现张某家中无人,遂翻墙进入张某家中,盗走一只黄金手镯、一对黄金羽毛吊坠、一对黄金耳钉、一枚钻石戒指及现金12,940元。随后,在李某欲将盗来的黄金饰品进行出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40,885元。
另查明,2011年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盗窃,且其中第二次盗得财物价值40,8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认罪表现,结合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多次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致富无捷径,不要认为“小偷小摸”不算事,不构罪。要牢记,盗窃金额再小,也是违法,两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则是犯罪。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因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数年来多次行窃,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已被法律严惩。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自身的努力,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才是正道,切莫因为一念之差,走上盗窃的违法犯罪道路,害人害己。同时提醒广大居民,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外出或就寝时请将门窗锁好,不要在家中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如若发现家中被盗,请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好案发现场。(通讯员:吴婷)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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