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18 10:14:1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殷某近期发现有人在网络上捏造事实,使用经PS修改过的照片恶意污蔑和抹黑自己,如果不及时制止,可能会严重损害自己形象和工作前景,并给自己的名誉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若要及时止损,他该怎么办?
【法官说法】
当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正在遭受或者即将遭受违法侵害,其有权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违法行为的措施,以阻止侵害行为的实际发生,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一些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如果未能及时被制止,权利人也未能及时寻求到有效救济,尤其是在当前的网络时代,其损害后果不可逆转,并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本案中侵权行为正在发生,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使殷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符合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条件,殷某有权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带有程序法性质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弥补了人格权行为禁令保护的短板,将有利于遏制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侵害名誉、隐私等网络侵权行为。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首先,权利人必须是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也必须具体明确,包括明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其次,申请的程序要依照法律的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