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5 15:24:3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岐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受贿一案。岐山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税务等机关干部100余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县级市矿管办主任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00余万元(其中6000万元系犯罪未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认罪认罚,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李某某已被送监服刑。
该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岐山县法院管辖,是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案人员级别最高、涉案犯罪数额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岐山县法院深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牢固树立“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意识,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持续推进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常态化,通过配合组织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引导广大干部强化纪法意识、守好廉洁底线,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批”的良好效果。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