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4 16:39:0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岁数大了缺乏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离异后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却不愿履行赡养义务。面对此种现象,老年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西乡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李翠英(化名)与前夫赵学华(化名)于1976年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四个子女,离婚时赵一、赵三判决随母亲李翠英生活,赵二、赵四随父亲赵学华生活。现李翠英年事已高,生活困难,多次向赵二、赵四索要赡养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每月10日前各向其母李翠英支付赡养费500元。
二子女辩称“父母离婚后,法院判决二人归父亲赵学华抚养,母亲李翠英多年来未尽到抚养义务。现母亲年老后要求二人向其支付赡养费不合理且赵一、赵三家境优越,完全有能力赡养李翠英,应由他们承担赡养母亲的责任”。
【法院裁判】赡养义务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依法产生,且抚养并非是赡养的前置条件。本案中,李翠英身体状况衰退,不具备劳动能力,已无法承担自己的生活和医疗费用,且解除婚姻关系前,李翠英一直承担着照顾四子女的责任。因此,二子女以父母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未进行探望为由拒付赡养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鉴于李翠英自愿放弃要求赵一、赵三支付赡养费的权利,综合当地生活水平,结合各子女实际收入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赵二、赵四每月分别向李翠英支付500元、300元赡养费。赵二、赵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子女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更加妥善予以照顾,积极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同时,支付赡养费不仅是保障父母物质生活的需要,也是子女表达孝心的方式之一,作为子女应当积极履行,空闲时间多加陪伴,切实让老年人感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作者:王真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