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崔厚元 | 关于诉源治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4-11-18 21:35:3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诉源治理是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最大限度避免矛盾纠纷发展演化成诉讼。

在社会治理中,人民法院承担着纠纷化解的重要职责,参与诉源治理是应有之义。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推动诉源治理工作持续走深走实,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源头解纷理念尚需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国正处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攻坚期和关键期,社会矛盾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诉求多元化等特点,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着更高期盼。实践中,一些群众对于“有事找法”和“有事找法院”界限仍未有效区分,认为人民法院就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主体,进而出现不分情形地将矛盾纠纷推向诉讼的情况。

二是诉源治理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诉源治理是一项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市场、社会等多方力量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多元共治的诉源治理新格局。一些基层单位和乡镇(街道)对诉源治理工作认识尚不统一,责任分工不明确,目标任务不清晰,对参与纠纷化解工作仍不够重视,参与积极性、主动性不足,造成多元解纷力量整合困难,“各自为政”“单兵作战”问题依然存在。

三是诉前调解力量尚需进一步充实。制约诉前调解成功率和有效性的因素还需要进一步破除。一方面,一些单位治理力量不充分,能动意识不强,非诉渠道分流作用发挥不积极,有的纠纷在前端未经有效化解,甚至没有经过过滤就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基层调解员队伍以社会和村干部兼任为主,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不足,调解能力与现实需求不够匹配,导致部分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存疑。

四是宣传引导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大。一些基层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和对诉源治理工作的宣传不够,部分群众对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不够了解,有的知道调解组织的存在,但不相信调解组织的解纷能力;有的信访不信法,偏离了“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要求;有的群众对诉求期望值升高,过度倚重诉讼途径,使一些矛盾纠纷上升为诉讼案件。

下一步做好激源治理几点建议:

一是坚持党委统筹,融入社会治理大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开展诉源治理作为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府院联动,汇聚多方合力,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的诉源治理大格局。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矛盾源头预防治理的有效抓手,构建预防为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及时发布类型化纠纷典型案例,坚持以案释法,深入开展“法律六进”(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单位)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纠纷化解结果的预判能力,引导群众自觉认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是强化法治思维,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依托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打造“法院+人大代表”诉源治理新模式。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司法建议”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纠纷化解质效。建立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评聘资格标准、激励和退出机制,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库,完善人民调解专家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特别是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切实增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定期开展先进人民调解员和优秀案例评选表彰活动,示范带动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提升。


供稿:安徽省凤阳县人大

作者:崔厚元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