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许可强制措施审查是实体性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

时间:2024-11-05 18:09:3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权时,是否对其涉嫌违法情况进行审查做法不一。有些地方只审查是否存在对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法律追究和打击报复情形,不审查其他内容;有些地方不仅审查对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法律追究和打击报复情形,而且还审查代表是否涉嫌违法等。

笔者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权时,一般情况下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有限度的实体性审查。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对于司法机关提请采取强制措施申请审查时,应该针对代表涉嫌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按照法定许可审查程序行使许可权。

如果人大代表涉嫌如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且这类犯罪行为与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关联度不大,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待这类许可审查,只须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可,不需要也不应该进行代表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的实体性审查。否则,就与我国司法独立原则相悖,很容易使审查许可权沦为人大代表的“保护伞”或“免死金牌”。

如果代表涉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活动,且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人大常委会应慎重对待这类许可审查,有必要进行代表是否涉嫌犯罪的实体性审查。因为这类犯罪很可能存在着因代表执行职务而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当然,这种审查也只能是有限度的审查,不能对代表是否构成犯罪、罪名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查。这样,既能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许可职能,又能维护代表合法利益,同时又维护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权威。

当然,司法机关在向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审查报告时,在不违反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对代表涉嫌犯罪方面情况尽可能做详细介绍,以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据此作出决定”。 在人大代表资格被暂停之前,司法部门不能对代表采取刑事拘留或网上追逃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否则,就是违法法行为,既是对代表特别人身权利的侵犯,也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干涉。


作者:崔厚元(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