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当“四星”遇上“五钻”

时间:2025-03-27 10:08:1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4年10月,史某与陕西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由该旅行社安排史某参加“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十日游”。史某称该旅行社介绍的在泰国居住的酒店为当地5钻,相当于4星级酒店,但是实际居住条件没有达到4星级标准,构成违约,故诉至西安碑林法院,要求该旅行社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

旅行社则辩称,旅游合同行程单中标示的泰国入住酒店为网评5钻,泰国属于酒店不评星级的国家,国内携程网评5钻是为了提供参考,且工作人员已经向史某解释入住的酒店为网评5钻,并同意为其更换房间,没有违约行为。

后经法院调解,史某同意由该旅行社向其退还600元,纠纷就此了结。

星级酒店是由国家(省级)旅游局评定的,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均处于同一水准。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中,五星级酒店是旅游酒店的最高等级,在装修、布局、设施、服务等众多方面都有着详细的划分条件,且需要严格地评定与复核。而“五钻”的等级评定往往来自非官方机构,相比之下标准较为宽松,是一种自有评价体系的产物。本案中,该旅行社就酒店级别信息未向消费者作以明确提示,导致消费者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存在过错。

法官提醒

一方面,在线旅游平台在评定以及营销过程中,应守住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严格坚持评定标准,保障评定的质量,确保评出的酒店与“级别”相符,同时,将自评酒店与“官方版”星级酒店进行显著区分,杜绝混淆营销、虚假误导宣传,向消费者履行充分说明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知晓自评酒店的评价信息和综合服务情况,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提供旅游服务的市场主体也应注意,以官方评定等级表述的,应在合同或宣传单中罗列有效证据证明,住宿场所等级为非官方评定的,也应对评定机构进行特别说明,如:××协会/××网站等评定”,避免构成商业混淆行为,妨碍公平竞争,触碰法律底线。


作者:张令怡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