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促执”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6天执行回工程款184万余元

时间:2025-03-26 16:39: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仅用6天时间执结完毕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顺利执结得益于申请执行人在审理期间采取了诉中保全措施。

案件情况:某装饰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某建设公司将其承揽的某景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某装饰公司,工程竣工后,经决算,某建设公司下欠某装饰公司工程款147万余元和保证金2万元。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147万余元、利息保证金和保全费共37万余元,以上合计184万余元。该案在一审时依据某装饰公司的申请采取了诉中保全,并足额保全到了涉案款,后又因二审审理时间再次续保。

执行经过:执行法官在接到该案件后,考虑到该案虽有诉中保全,但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角度考虑,执行法官对该案进行了研判,在第一时间向某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后,又多次电话联系,其做工作让“强制划拨”变为“自动履行”。

通过执行法官三天八次的电话联系、沟通,最终了解到某建设公司存在的焦点问题在于某装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未支付他们剩余发票而暂时拒绝打款。而某装饰公司也称急于用此笔款来支付员工工资,针对此种情况,办案法官本着“对症下药”的执行方案,又多次和申请执行人某装饰公司联系,催促其尽快将剩余发票履行了。为了达到“双赢、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案件只能一次次的电话联系、反复沟通,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某建设公司在立案后的第六天将184万余元如数汇入至本院案件款账户。

某装饰公司也将剩余发票履行到位。保全措施一并解除。领到款的申请执行人某装饰公司感慨到“你们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又快又好,虽然我公司有保全措施,也足额保全了工程款,但是没你们想的那么周到,既为申请执行人考虑,又为被执行人考虑,真是有心了……”。

普法小贴士:申请保全措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可以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诉讼保全分为诉中、诉前、诉讼后执行前均可申请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存在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诉中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保障将来的生效裁判文书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条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以防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可以是现金、房产、车辆等财产,具体形式和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措施: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王彦卉、杨娜)


编辑:侯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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