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账户借给“老赖”使用?当心被追责!

时间:2025-03-14 10:55: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老赖”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俗称,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会面临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强制措施。因此,有些“老赖”们为躲避执行,开始借用别人的账户供自己使用。

当身边有朋友是“老赖”并想借用你的微信、银行等账户时,你是否因为所谓的朋友义气而不忍拒绝?当心!借自己账户给老赖使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小丽(女)与大兴(男)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小丽购买哈雷戴维森摩托车一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购买后,因生意忙碌经常不在国内,鉴于摩托车长久不打火容易缺电,考虑再三后,便将案涉哈雷摩托车交由大兴保管。2024年1月小丽回国查询摩托车保险状态时,发现其摩托车早已脱保,遂去西安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这才得知案涉摩托车早已于2021年9月被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车辆所有人为大可(男)。小丽向大兴索要车辆未果后将大兴和大可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摩托车。大兴在收到起诉状后,又将案涉摩托车转卖给林某并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无奈之下,小丽当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

法庭上,大可称自己只是将自己的微信、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借给大兴使用,其对本案事实根本不知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裁判要旨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被告大兴明知案涉摩托车系原告小丽个人所有,其无权处分该财产,但其还是以被告大可的名义将案涉摩托车售卖给案外人林某,并转移所有权,其存在主观恶意。被告大可明知大兴系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执行而使用其身份信息,没有及时制止,反而任由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大兴继续使用其身份躲避执行,并售卖了原告小丽所有的摩托车,故其亦存在过错,应对案涉摩托车已被处分的损害后果与大兴共同向原告进行赔偿。考虑到案涉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以及售卖价格、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大兴、大可应共同赔偿原告小丽车辆损失并支付利息。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当发现身边有朋友系失信被执行人时,应当劝解对方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还款,避免情况进一步恶化。若朋友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建议其寻求法律援助或相关机构的帮助,了解是否有其他可行的解决办法。切不可将自己的微信、银行卡、身份证等借给其使用,帮助其逃避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供稿| 碑林法院

作者| 张姝月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