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14 10:54:1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件经过
近日,一起涉及健身房注销后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件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庙后街法庭得到了公正裁决。市民小美(化名)在健身房突然停业并注销后,成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某健身房在“双十一”期间推出了促销活动,小美看准时机,在该健身房办理了VIP会员卡,并支付了1050元的会员费用。春节前夕,健身房张贴告示,以店面装修升级为由暂时停业,声称预计将在2024年2月底重新开业。但小美等待多日,健身房却始终没有开业的迹象。心存疑虑的她联系店员后得知,健身房已经解散,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于是小美将该健身房诉至莲湖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健身房在张贴装修告示后,并未进行相关装修装饰,而是由股东胡某、刘某、孙某三人填写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直接将健身房注销登记。
法院认为,小美作为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然而,健身房在未提供服务的情况下闭店,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更为严重的是,三名股东在未向会员提供服务、债权债务未结清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意图逃避债务,这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判决解除小美与健身房的会员协议,并由股东胡某、刘某、孙某三人共同退还小美1050元的会员费用。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莲湖法院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商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大额或长期预付,同时要注意留存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异常及时维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供稿| 莲湖法院
作者| 赵海涛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