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被解雇,西安莲湖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2-21 15:19:1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莲湖法院审理了一起宝妈哺乳期内被辞退的案件,切实维护了女职工权益。

原告简一(女,化名)系被告小苗(化名)公司员工,在其哺乳期内,小苗公司要求简一主动申请离职,遭简一拒绝。随后,小苗公司删除打卡系统中简一信息,单方解除与简一的劳动关系。简一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简一遂将小苗公司诉至莲湖法院,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及生育医疗费用等共计25万余元。

法官审理认为:在简一哺乳期内,小苗公司要求其主动离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简一主张小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小苗公司应当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而并未缴纳,则应当承担简一的生育医疗及检查费用。最终,法院宣判小苗公司向简一支付经济赔偿金等共计近80000元。

 

妇女是“半边天”,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女职工尤其是孕产哺期间的合法权益一直受到法律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工合同或聘用合同。该判决衔接国家保障妇女基本劳动权益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准确贯彻能动司法理念,依法计算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同时,有力促进用人单位经营秩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刘祎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