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彩礼钱返还了,“四金”还能要吗?

时间:2025-01-22 09:30:5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彩礼钱已经返还了,退婚我也有损失,所以‘四金’不能返还。”被告黄倩向承办法官白纯说道。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大王法庭白纯法官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案件回顾

苏航与黄倩于2023年5月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交往一段时间后,二人于2023年10月按照老家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仪式当天,苏航向黄倩给付了彩礼12.8万元及订婚金戒指一枚。次日,苏航带着黄倩到珠宝店,为黄倩购买了金镯子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两个、金耳环一对。

此后,苏航与黄倩及双方父母商量着结婚装修房屋、确定婚期、婚宴办理及领取结婚证事宜,但在商量过程中,由于两人异地工作等原因,导致婚事没有协商一致,且矛盾较多,因此两人决定分手。分手后,黄倩将12.8万元的彩礼钱退回给苏航,但是“四金”一直未返还,于是苏航诉至法院,要求黄倩将“四金”返还。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黄倩辩称不同意返还“四金”的原因是退婚导致其亦有损失。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四金”系彩礼的表现形式之一,应视为彩礼的组成部分;且原、被告双方依据习俗订婚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将“四金”返还给原告。

法官提醒

近年来,婚约财产纠纷日益增多,彩礼是男女双方具有结婚共识,在订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财物,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提醒广大适龄男女青年,在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要理性对待彩礼。如因感情不和最终没有共同步入婚姻殿堂,也应依法及时返还彩礼,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纠纷。(文中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作者:白秋月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