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10 22:49:3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对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作出规定。
其中,第八条剑指管辖乱象,明确规定:“原告为规避管辖规定而增加被告的,受诉人民法院在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该被告与诉争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没有利害关系且不存在其他确定管辖的法定事项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该规定对周至法院综合审判庭近日新受理的一起案件提供了指导意见,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被告刘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因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向其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后经法官审查案件材料发现,诉讼双方当事人仅被告赵某住所地管辖法院为周至法院,被告赵某仅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知情人,并未收款,与该案的诉讼请求并不具有利害关系,经法庭要求,原告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对赵某与本案诉争事项有利害关系进行证明,本案依法裁定移送至被告刘某住所地的管辖法院。
该第八条规定防止原告通过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来选择法院从而造成诉讼双方在诉讼利益和对抗机制上的失衡,既防止了恶意诉讼也减少了管辖争议,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避免了因原告选择不同法院而导致裁判标准不一致问题,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全面保障了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 张倩瑶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主编|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