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10 22:46:52来源:作者:
基本案情
张月自2022年开始就为女儿张小月在新茂保险公司投保学平险,2023年6月张月续保时,投保APP页面显示学平险的生效日期为2023年6月2日,终止日期为2024年6月2日。
2024年6月2日当天,张月再次为张小月投保了学平险,第2天张小月突发疾病,并两次住院,花费医疗费数千元。谁知当张月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2023年投保的保险结束日期为2024年6月1日,而张月投保日期为6月2日,存在1天的空档期,故而不算续保,而是属于重新购买保险,故存在90天的疾病观察期,不属于理赔范围并拒绝理赔。当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拿出保险合同时,张月才发现,原来保险合同上保险结束时间确实为2024年6月1日,和APP显示的结束时间差了一天。
张月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均无果,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其APP与保险合同中显示的保险终止日不一致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原告注意保险终止日不同对续保造成的影响,故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解释,即保险终止日为2024年6月2日,原告属于在续保期限内进行续保,不受投保等待期90天的限制。另外,退一步讲,即使如按被告所述,原告本次投保系新购买保险,则其应对本次保险存在90天等待期对原告进行明确告知,但被告并未向原告说明该合同存在90天等待期的免责条款,故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中等待期的规定对原告不产生效力。综上,被告新茂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条款对原告进行理赔。(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做重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无论是原告投保的APP还是保险公司的书面合同,均属于格式条款,当两个格式条款冲突时,应当选择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原告属于续保,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另外,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加粗、加黑、加下划线、加黑框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明,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来源| 鄠邑法院
作者| 李季平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主编|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