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10 11:38:2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给钱的时候说是投资款最后却以借款为由让我归还?我要退还投资款吗?
基本案情
紫阳毛坝的靳某与同镇的欧某系朋友关系。靳某在贵州承包煤矿工程,井下有活可以承包,请欧某投资六万元。后欧某发现该工程已经有人承包,只是承包人没有资金垫资,靳某才找到欧某。一个月后,欧某询问靳某,靳某说承包计划取消,遂欧某向靳某主张返还六万元,但靳某称无能力偿还。多次讨要未果,无奈之下欧某诉至法院,要求靳某偿还本金六万元。
法院审理
2024年11月,紫阳法院毛坝法庭受理该案。承办法官与双方联系后,了解到二人系朋友关系,二人中间所提到的六万元借款其实系投资款,靳某也表明该款项已经投资进了煤矿运行中,亏损了一部分。得知此情况后,承办法官引导欧某退一步海阔天空,投资亏损是风险导致,又从朋友的角度开导二人应当互相理解,引导二人冰释前嫌。最终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靳某返还欧某一万二千元投资款,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王节
现今民商事活动中带有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等字眼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样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如何复杂多变,都无法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掩盖出借款项的实质。当事人应当从投资合同真实目的、交易行为的收益与风险、主体地位及参与公司经营、出资后收益形式等方面综合分析,投资有风险,入伙需谨慎。
作者:王姝婷
编辑:赵佳欣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