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检察 | 对基层院推进数字检察工作的思考

时间:2025-01-10 11:37:0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贯彻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检察工作建设,是近年来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随着数字化变革逐渐深入,数字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也愈发突出。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办案一线,承担了超过百分之八十的案件,案件数量庞大,是数字检察工作的“富矿”,更应抓住数字检察战略契机,破解发展困境,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为更好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贡献检察力量。

一、基层检察院积极开展数字检察工作的意义

开展数字检察工作,既是全面综合强化检察机关业务能力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而检察大数据战略能否发挥出应有效能,关键在于基层检察机关的执行落实。
(一)促进检察机关主动能动履职。传统工作模式下,检察机关一直处于“被动办案”“就案办案”的地位,不仅工作开展被动,办案效果通常也仅局限于独立个案,无法将影响力扩散至一类案件,参与社会治理的成效不足。数字检察思维的核心,是让检察机关从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转变、从被动等待线索向主动发掘线索转变,从人工手动筛查向数据智能筛查转变。因此,通过大数据赋能,检察机关能够从海量数据中发现监督线索,开展类案监督,聚焦类案中体现出的机制漏洞和管理短板,主动能动履职,采取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诉等措施,发挥社会治理效能。

(二)提升司法效率。在司法人员角度,大数据系统筛查手段相对于传统的人力手工审核而言,必定是更快捷、更高效的,在系统中输入确定的检索条件,得出的结果通常也会比人工翻阅筛查的结果更准确全面。司法效率的提升,无疑能够缓解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压力,节省办案人员投入到机械性 筛查拣选中的时间,减少办案人员不必要的劳作,代之以更准确、更高效的智能化操作。在人民群众角度,检察机关实施大数据战略,构建大数据平台和智能化设备也起到了便民利民的作用。

(三)促进司法公平正义。从正面而言,大数据算法可以在司法人员处理案件时为其提供自动检索有无指导性案例以及匹配相似类案,为案件的定性和定量提供参考,帮助实现同案同诉、同案同判;从反面而言,借助区块链技术,司法人员在大数据系统中所做的一切操作都公开透明,能够在后台留痕,对于当事人的信息无法进行篡改,对于司法人员滥用裁量权的同罪异罚、当诉不诉或者超出审限、办案不规范案件系统可以自动上报,便于将来公检法系统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进行补正,同时可以为检察机关处分相应责任人员时提供有效的举证依据。通过此种方法极大地压缩了部分公检法人员意图以权谋私、胡乱作为的权力裁量空间,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促进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严格限制了权力的滥用。

二、数字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数字思维的缺失。由于长期以来,检察人员专注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对数字技术的了解相对较少。而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新技术和新方法层出不穷,对于没有接受培训或持续学习的检察人员来说,如何获取和整理数据便是一项挑战,更不用说使用科学方法来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从个案办理中总结归纳出数字法律监督模型。

(二)数据获取的困难。数字检察工作的推进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但基层各行业的信息系统建设却并不完善,各企业、机关单位数字化建设参差不齐,有的甚至至今还没有一套通用的业务系统,依然沿用传统的纸质表格进行日常办公。这使得在获取大量数据和信息时面临巨大的挑战。数据的采集和整合往往需要手动操作、耗时且容易出错,限制了基层数字检察的发展。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从被监督的企业、机关单位获取数据的过程并不顺畅,常常需要多方协调才能获得所需数据,这无疑给数字检察工作的快速发展增添了难度。

(三)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紧迫性。一方面,数字检察利用了先进的技术和工具对大量数字化证据和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处理,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各行业大量数据。数据保存、传输和存储都需要更高水平的保护,以防止数据被非法访问、篡改或泄露。由于数据的可复制性和传播性,一旦数据遭到破坏或丢失,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而基层的技术实力往往较弱,难以有效地进行数据安全防护。另一方面,数字检察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通信记录、金融记录等。如何合法、合规地收集、处理和使用这些数据是数字检察的核心任务,同时也是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保护被调查人、嫌疑人和受害者的隐私权,确保数据仅用于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四)复合型人才短缺。按照“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要求,在数字检察监督工作的实践中,我们需要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这些人才不仅需要对法律知识有深入的理解,同时也需要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知识,并具备数字思维。然而,目前的情况是,检察业务人员与检察技术人员专注领域各不相同,很少能够两边兼顾。

三、基层检察院推进数字检察工作的路径

(一)转变思想理念,树立正确认识。应持续深化检察干警对数字检察的理解,尽快转变传统的办案思维,明确数字检察工作在当前司法体系中的战略地位,理解其对于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性。积极学习借鉴各地数字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努力在自身掌握数据的深度挖掘、外部单位数据的交换互通上下功夫,同时,大力整合现有平台和法律监督模型等资源,积极推广使用和探索改进具有“本土特色”的监督模型。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围绕数字检察工作主动开展相关培训,通过专题学习会、研讨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数字化素养和技能水平,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数字化办案工具,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案件分析、线索挖掘等工作。同时,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与数字检察工作开展较好的兄弟机关的交流学习,努力提升数字检察工作能力、锻造高质量数字检察工作队伍。

(三)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数字赋能。对现有的检察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将数字技术融入其中,实现业务流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同时,将数字检察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检察官考评范围,细化数字检察考评指标,完善考评规则,督促提升使用效率。在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起业务部门主导、技术部门支持、综合部门保障、办案人员应用的工作体系的同时,积极与行政机关、科技企业等外部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和理念,研发适用于基层检察工作的数字化工具和平台,确保实现数字检察的高质量发展。

(四)重视数据安全,确保行稳致远。在推进数字检察工作的过程中,基层检察院应高度重视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由于技术和资金以及认识上的不足等因素,基层检察机关对数据安全层面往往重视不够。因此,应严格遵循“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原则,将数据安全工作责任贯穿到数字检察工作的全过程,探索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加强数据访问权限控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确保数字检察工作行稳致远。


作者:王彦

编辑:赵佳欣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