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酒后滋事不可行 这些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时间:2023-11-20 17:33:1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琳瑞

 

这是一件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李某相约仵某等人喝酒吃饭,酒后李某和韦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等人遂对韦某进行殴打。之后李某又酒后滋事,和饭店老板发生厮打,使用圆凳将饭店老板打伤。最终,西安临潼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李某和同伙提起公诉,两人均被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因被告人酒后冲动,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从中折射出的是部分年轻人法治意识淡薄,饮酒缺乏节制,缺乏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的现象。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适度饮酒。切勿醉酒滋事肆意妄为,要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可触碰法律底线。

注意!以下行为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