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 | 王彦云 职业放贷人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研究

时间:2024-07-19 16:20:3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彦云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然而,近年来,部分个人或组织以放贷为业,成为职业放贷人,其行为不仅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更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规定,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数量和复杂度,加大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难度和风险,更影响司法效力,增加司法资源的消耗和压力。民事检察监督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应对职业放贷人案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一、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及危害

职业放贷人是指从事高息放贷,未经金融机构批准,多次向他人出借资金,以赚取利息为目的的个人或单位。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具有营业性。

  1. 认定标准。在认定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时,通常会审查是否具备营业性要件和营利性要件,营业性要件是核心要件,也是认定的难点。具体来说,会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借贷次数,例如,一些地区规定2年内向不特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或连续三年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等。但如果仅有少数几次借贷行为,可能不足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二是诉讼次数,通过审查出借人在法院的诉讼次数可辅助判断。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诉讼次数达到标准,仍需综合其他因素判断是否具备营业性。如借款人、担保人的诉讼案件数远多于出借人,且无证据证明出借人放贷行为具有经常反复性,则可能不构成职业放贷人。三是合同格式化程度,职业放贷人由于反复、经常放贷,其使用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往往制作较为完备,包括格式规范、合同编号等,具体条款对风险防控的约定也较为完善。四是主体性质,区分自然人与公司等商事主体。企业运营中发生数次借贷行为属正常,与职业放贷强调的“反复、多次”有本质不同,认定企业构成职业放贷人时标准更严格。五是关联关系,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等特定关系,职业放贷人的出借对象通常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六是不特定性,其放贷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范围广且出借对象众多且不固定,这一特征与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构成近似。

(二)执业放贷危害表现。 执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破坏金融秩序,职业放贷人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其无序的放贷行为可能干扰正常的金融市场,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引发社会矛盾,高额利息和暴力催收等手段往往导致借款人陷入债务困境,甚至引发家庭破裂、社会治安等问题; 增加司法负担,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消耗,也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二、民事检察监督在职业放贷人案件中的作用

笔者所在检察院通过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平台,大数据筛查出杨某以原告身份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27件,存在异常。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18年至2021期间杨某作为原告在某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共60余件,上述案件中共向 60余名借款人出借资金3000余万元。且杨某出借资金时存在以下几个典型共性现象:1.出借资金的时间集中在2009 年至2010年两年期间,且出借资金均以现金形式兑付,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个月不等的短期借款;2.签订的借据均为格式借据,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借据差异明显;3.出借资金时,均会预先扣除一定期限的利息,实际出借资金与借据中记载的出借资金不一致,存在“砍头息”现象;4.出借资金时,约定利息均为月利率30‰,利息明显高于一般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利息。

杨某和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业性、有偿性,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符合“职业放贷”的特征,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涉合同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强制向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认定合同无效。法院涉及杨某62件民事案件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错误,遂依职权监督,向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3件,建议法院对三件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剩余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因本金未执行完毕,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监督质效,进行类案纠正,制发社会治理类案监督检察建议1件,建议其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度重视对职业放贷人的审查和甄别,依法切断职业放贷人通过诉讼实现非法高额收益的渠道,严格防范高利贷等非法借贷活动,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运行秩序。

对其余已进入执行阶段案件,建议法院促成双方当事人协商沟通,按照返还本金和使用本金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调解。检察机关采用个案、类案精准监督手段,将62件民间借贷纠纷判决错误的案件予以纠正是民事检察工作高质效办理的体现,是对片面追求数量、粗放式办案的告别。

通过上述案件的监督办理,归纳民事检察监督在职业放贷人案件中的作用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监督审判活动。检察机关通过对职业放贷人案件的审判程序、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法院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是维护司法公正。对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情形的职业放贷人案件,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是促进社会治理。通过对职业放贷人案件的监督,发现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缺失,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的完善。

 

三、民事检察监督在职业放贷人案件中面临的挑战

一是线索发现难。职业放贷人的行为较为隐蔽,借贷关系复杂,检察机关难以主动获取案件线索,往往依赖当事人申诉或其他部门移送。

二是调查核实难。在调查核实职业放贷人的资金来源、借贷关系真实性等方面,检察机关可能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相关证据难以获取等问题。

三是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业放贷有统一规定,各地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导致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监督效果。

四是监督手段有限。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手段相对有限,主要是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的职业放贷人行为,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

四、完善职业放贷人案件民事检察监督的建议

一是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加强与法院、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职业放贷人案件线索。同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筛选分析,主动挖掘有价值的线索。

二是强化调查核实能力。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更多的调查核实权力,配备专业的调查人员和设备,提高调查核实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调查合力。

三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统一各地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减少监督中的分歧,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是丰富监督手段。在现有监督手段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对职业放贷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限制从业等,增强监督的威慑力。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职业放贷人的危害和法律风险,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合法、规范进行。

职业放贷人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是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面对当前存在的困难和挑战,检察机关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供稿: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彦云

编辑:许沥心

责编:康爱国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