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1-12-09 14:54:43 阅读量:
“检察官,我明白了,谢谢你的讲解,我认罪伏法,以后再也不贪图小利了。”王强(化名)低着头眼里含着泪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悔意。
2020年10月,王强想赚些快钱供家庭日常开支,他通过某赌博平台认识了收购银行卡的张勇(化名),在短暂的一个月内,王强先后两次将自己办理的8套银行卡(手机号、U盾、交易密码)以每套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勇。在卖卡时,张勇明确告知他,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结算。后该8套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交易流水共计860余万元。
2021年8月,该案移送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讯问王强的过程中,王强对自己买卖自己银行卡的行为构成犯罪百思不得其解。“检察官,我办理银行卡卖给张勇是事实,但我不知道那些卡被用于诈骗活动,而且我也没有参与诈骗活动,我怎么就犯法了呢?”被告人王强表示自己是无辜的。
“在你办理银行卡时,工作人员有没有提醒你银行卡不能买卖?张勇是不是也告诉你,他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两高司法解释和“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的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你的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对王强细致耐心地讲解,最终,王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当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忏悔以后做一个守法公民。
2021年11月,洛南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售、转借银行卡给他人,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并时刻保持警惕,增强守法意识,远离网络犯罪活动。
作者:陶琛
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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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