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莉:浅议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29 13:42:13 阅读量:

 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黄莉

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独特创新,在检察制度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委会工作,才能适应当前的司法责任制。在当前的工作实践中,基层检察院(以下简称基层院)检委会依然存在着各种问题,导致检委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工作效率不高。本文拟从基层院存在的问题入手,就如何解决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健全

1、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大部分基层院没有设置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检委会业务由办公室或者案管部门兼职负责,是很难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来做好检委会这项工作,检委会工作很难做到精细化,专业化。

2、专职委员权责不清。基层院人少案多,所以很多专职委员很难做到专职,专职委员大部分都是其他部门的负责人,他们的职责分工大部分也以兼职所在部门为主,没有办法全身心的负责检委会工作。大部分基层院检委会工作挂靠在办公室或案管办,检委会基本上都是由分管办公室或研究室的领导分管。

(二)检委会程序不够规范

虽然在高检院出台检委会议事规则后,每年都在抓检委会规范化建设,但是由于以前的习惯做法等原因,检委会还是存在不够规范的地方。

1、议题范围相对单一。检委会的议题范围一般以讨论案件为主,近两年由于高检院每年均对检委会工作进行检查调研,市院也出台了《关于规范检委会工作的意见》,全市检察机关才开始按照规范要求讨论一些制度和工作报告,少数基层院检委会也会讨论一些涉及全院性的重大事项,但还是以讨论案件为主。

2、仓促上会时有出现。由于对检委会的认识不够到位和办案期限等问题,现实中办案部门要求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常常会临时提出,有的在办案期限临近到期的前两天才提出,有的当天提出当天上会,材料到开会时临时拿到会场,导致委员们没有时间仔细研究案卷,在会上讨论时只能根据承办人的汇报和临时翻阅案卷来了解案情,造成发言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

3、实体审查难以实现。由于多数检委会办事机构是兼职,时间精力有限,很多情况下,检委会办事机构只对提请讨论案件进行程序审查,而对案件的实体审查相对较少,或者只是象征性地提出意见,造成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审查重程序轻实体的现状。

()检委会委员的选任不科学

1、委员选任行政化。《检委会组织条例》将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认定为当然的检委会委员,不以业务水平仅以行政身份来确定检委会委员人选,这样直接导致检委会委员选任的行政化,而个别业务水平较高、办案能力强的业务能手,由于没有行政职务而被排除在检委会委员之外,从而影响了检委会的专业化。

2、委员任期模糊化。《检委会组织条例》只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对任期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现实中只要入选检委会委员,除了犯错误受到处分被免职或者工作调动等原因,一般都是一任到底,直接任职到退休,甚至退居二线的一般都不会免去其检委会委员的职务,这样一来会影响检委会功能的发挥,从而影响检委会的正常有效运行。

3、年龄结构老龄化。由于检委会委员大部分是院领导,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院领导都是资历较深的检察官,因此年龄都偏大,由于新老检察官的知识结构不同,资深检察官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受到限制,而年轻检察官又缺乏实践经验的积累,这样一来导致知识结构不能互补,不能起到传帮带的作用,不利于新老交替,容易出现断层断档的问题。

二、解决思路

现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委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笔者结合自身的基层工作实践,提出进一步加强检委会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成立办事机构,明确专委职责。

1、成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目前,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普遍滞后,人员力量单薄,远远不能满足进一步加强检委会工作的现实需要。而检委会办事机构设置上的不统一,既不利于对下指导和相互联络,也不利于检委会工作的全面、健康开展。设立独立的检委会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检委会工作,能够有效的解决当前管理混乱、决策水平不高的问题。

2、明确专委职责。进一步明确专委的具体职责,由专委负责对检委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将检委会办公室纳入主任检察官责任制,明确一名主任检察官负责检委会工作,对检委会的所有事项和工作质量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

1、及时修改相关法规。司法体制改革后,要及时更新完善关于检委会工作的相关法律或者规则,使之与改革后的检察体制相配套,尤其是要及时制定新的《检委会议事规则》和《检委会议题标准》,让改革后的检委会工作有章可循。          2、细化议事规则。在对检委会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设计时,就要先制定细化检委会的议事规则,以明确检委会的职能和定位。首先要明确应当提交检委会的事项范围。其次要明确上会的案件范围,明确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是疑难重大案件,如案件性质恶劣、案件证据不够扎实,或者案件重大、案件定性或罪名难以把握,以及基层院提请抗诉的案件等。既要避免主任检察官为了推卸责任把大量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从而大幅增加检委会的工作量,又要避免主任检察官权力的不恰当扩张和滥用,损害案件质量,产生司法腐败。

(三)健全委员选任、学习机制

1、选任去行政化。实行检委会委员去行政化,委员选任时要进行考试考核,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拟入选委员进行考试考核。首先检察业务要精通。要有比较丰富的检察业务实践经验,担任检察官10年以上,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检察业务中的实际问题 。其次要专家化。必须是近几年或曾经是这个部门的业务骨干,办案能力和业务素养都必须是得到大家认可的业务专家,或是全国、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全省办案能手等。再次是综合素质要高。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较强的综合素质。

2、任期考核制。委员任期不再实行终身制,在委员任期内每年要进行年度考试考核。考试主要是对当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主要法律知识进行考试。年度考核要结合委员当年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包括参会情况、发言质量等,而对年度考核合格、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委员实行连任,对离退休或者退居二线的委员必须及时免职,从而提高检委会的决策质量。

3、培训长效制。一是建立委员初任培训制。所有初任委员必须参加全省组织的初任委员培训,学习《组织条例》和《议事和工作规则》等规则条例,让所有委员熟悉这些规则条例,学习可以采取开展知识竞赛、读书笔记和考试等办法,督促委员学习这些规定;二是建立不定期培训制。不定期举办培训班,组织委员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并将学习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从制度上保证学习落到实处,从而切实提高检委会委员的业务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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