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检察: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06 17:41:36 阅读量:

 镇安县检察院  郭金荣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于2016816日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对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方式和标准、工作程序以及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发放、责任追究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将原检察机关受理司法救助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并且放宽了救助对象和范围。镇安县检察院院及时抓住机遇,将此项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来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渠道筛选确定救助对象

依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无论对办案部门依职权提出还是申请人自行提出的救助申请,控申部门在调查核实刑事被害人实际损害后果、获赔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费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向公安、法院等部门了解申请人是否获得救助等情况,积极排查筛选,确定基本救助方向,决定是否救助以及具体救助数额。镇安县检察院制定了严格的筛选办法,重点帮助三种人:一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二是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伤害已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三是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通过救助标准的明确保障救助最需要救助的人。

二、及时审查保证措施适当

镇安县检察院控申科对经过分流和评估需要启动救助程序的案件被害人,进行深度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救助预案,救助预案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救助内容。根据被害人所受侵害和自身实际困难,明确是物质救助还是非物质救助,后者还要具体明确到视法律援助还是心理疏导、精神抚慰和名誉维护等。二是明确救助责任主体。本着加害人须优先给予救助的原则,司法救助和其他救助为补充的梯次性救助格局。三是明确救助环节。即明确在检察机关所涉及的每个诉讼环节所需要采取的救助措施。镇安县检察院控申科制作了《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告知书》,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方式和标准,以及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等等内容。在公诉案件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的同时,将《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告知书》对其送达,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

三、多方联动促成资源整合

在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核心环节,镇安县检察院注意延伸检察职能的内在功效,利用外在影响力,积极借助外部资源,构建被害人救助联动机制。一是决定救助的,由控申科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送本院办公室。办公室应当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核拨救助金申请。二是由控申科将《国家司法救助意见书》报请县委政法委审批,由政法委决定是否予以救助,决定救助的由政法委从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内进行核拨发放。三是对救助申请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镇安县检察院及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

四、跟踪监督延伸救助效果

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发放具有应急性和有限性,难以从根本上补偿刑事被害人因刑事犯罪侵犯而受到的伤害。镇安县检察院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给付救助金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多方位地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进行救助。一是加强精神抚慰。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控申部门均做到上门探望和慰问,与其交换意见和想法,让他们感受到关怀,以此巩固救助工作成效。二是物质救助与心理救助相结合。控申部门针对部分刑事被害人遭受刑事犯罪侵害内心受到打击后,可能会产生仇视社会心理的实际,注重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疏缓其不满甚至愤怒心理,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防范影响社会稳定的过激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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