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05 16:22:36 阅读量: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曾经在我国层出不穷、习以为常,直至极端的恶性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例如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案、“快男” 阿穆隆醉酒驾车案),引起了民众的极大不满,民意沸腾,立法呼声越来越高,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也逐渐加大关注,制度层面、立法规制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325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于201151日开始施行,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醉驾首次入刑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入刑实行五年有余,民众普遍反映较好,民众醉酒驾驶的防范和自律意识逐渐增强,对醉酒驾驶的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在看到醉驾入刑后的积极作用方面,我们同样不能忽视其在司法实务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难题,笔者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过程中,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关于危险驾驶案件不降反升的问题

从最近几年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统计数据来看,危险驾驶案件逐年增长,甚至出现成倍增长的趋势,危险驾驶案件占总案件数将近一半。对于这种现象和趋势,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危险驾驶案件的增多从正面来讲是我们对危险驾驶案件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查处法网越来越严密,办案程序越来越规范,侦查人员从最初的行政处罚理念逐渐向刑事处罚理念转化。第二,民众的酒后驾车的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是仍抱有侥幸心理。第三,对于醉酒驾驶的法治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还有待加强,有部分涉案人员特别进城务工人员在未被查获前对醉驾的严重性和处罚后果毫无概念,说明对这些人员宣传存在空白地带。第四,法院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率比较高,没有起到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大部分涉案人员在侦查、审查、审判各个环节取保候审一路下来,然后判决缓刑,其处罚力度和后果甚至抵不上一个无证驾驶的被行政拘留的人。部分案件存在多个从重处罚的情况下虽然判决了实刑,但是判决期限仅仅为一、二个月,罪责刑并不相符。法律除了有惩罚犯罪的功能,同时还具有指引和教育功能,取保候审和缓刑率高必然会给民众一种不良的导向和指引作用。

逐年增长的危险驾驶案件,可以说明对危险驾驶案件查办和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是法律一方面是打击,更重的是预防,如何让更多的人不触犯危险驾驶罪,可能是民众和社会更愿意看到的结果。对此笔者认为我们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进行努力:第一,丰富宣传手段,拓展宣传范围。加大传统宣传模式,公检法司联合在乡村街道悬挂警示横幅、在繁华路段发放普法传单;创新巡回审判法庭,将典型案例设在乡镇农村,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直接、具体、生动;充分发挥报纸、网络、电视等传媒的影响力,精心挑选一些典型的、具有教育意义的危险驾驶的案例进行宣传报道,以达到扩大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的目的,提高宣传教育成效;法制进校园,虽然学生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比较少,但是对学生进行醉酒驾驶进行教育,一方面能起到从 “娃娃抓起”的效果,另一方面借助学生这个群体对自己的家长进行宣传教育,其效果不容小觑。第二,司法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循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血液酒精含量、道路状况、行驶距离、行驶时间、驾车目的、主观恶性、投案情况等综合考量区别适用缓刑。例如陕西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刑事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原则上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严格适用缓刑的情形以及酌情适用缓刑的情形。这些规定对于如何适用缓刑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说明,统一了执法标准,指明了执法的方向,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选择性适用《实施细则》的问题,对于“原则性”、“严格性”把握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加之检法两院对《实施细则》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导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与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对此,笔者认为部分危险驾驶情形可以规定绝对不适用缓刑的的情形,以免留下司法寻租的空间,导致执法不均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各省结合本省工作实际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化量刑在实务运行中效果明显,笔者建议适当时候扩大规范化量刑范围,将危险驾驶罪纳入其中,规范量刑,避免量刑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第三,因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逮捕适用条件。因此,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适用逮捕。实践中,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通常采取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但笔者认为对于轻刑化的犯罪没有羁押的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也应当视情况而定,对于无证驾驶、发生肇事(包括逃逸)、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驾驶营运车辆、抗拒执法、拒绝检查、妨害公务、检查时撒泼耍无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考虑适用刑事拘留措施,严厉进行打击,不能一“保”到底。当然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逃避刑事追究的,可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二、关于罚金数额统一,个案不均衡、地区不均衡的问题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的罚金数额标准,所以罚金数额起点是多少?是否有上限?处罚考量依据有哪些?等等这些情况法律并未予以规定,一度时期,相同案件情形的有的罚金多,有的罚金少,有的地区罚金多,有的地区罚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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