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8-11 11:51:46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陕西镇安县永乐镇政府在考察栗湾村搬迁点时安排包抓栗湾村的永乐镇统计干部韦某某负责栗湾村和樊里村的移民搬迁筹建工作,并对有搬迁意愿的搬迁户预收部分移民搬迁款。栗湾村的移民搬迁户搬迁款由栗湾村会计姚某某负责收取,樊里村的移民搬迁户搬迁款由韦某某负责收取。2013年5月韦某某向樊里村13户村民共收取移民搬迁款32万元。后樊里村移民搬迁点项目未被通过,永乐镇政府就要求姚某某、韦某某把收取的移民搬迁款退还给村民。期间韦某某将收取的移民搬迁款20万元在村民的要求下退还,其余12万元用于赌博后无力给村民退还。
【检察官说法】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对挪用公款罪,应当区分三种情况予以认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利用其担任镇安县永乐镇统计干部身份,负责收取樊里村移民搬迁户移民搬迁款的职权便利,将收取的32万元移民搬迁款中的12万元用于赌博非法活动,无力偿还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第三种情形,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2、本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被告人韦某某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
韦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要件。根据韦某某工作文件和其所在单位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相关证人证言证明2013年5月永乐镇政府在考察勘测移民搬迁点时安排被告人韦某某(时系永乐镇政府统计干部)负责永乐镇栗湾村和樊篱村的移民搬迁筹建工作,并对有搬迁意愿的搬迁户预收部分移民搬迁款。
其次,被告人韦某某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
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韦某某因沾染赌博恶习,在社会上欠下高利贷,在收到樊篱村村民预交的32万元移民搬迁款后,未严格遵守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擅自以个人名义将村民预交的移民搬迁款中的12万元挪用于赌博和归还赌债,故其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明显。
再次,被告人韦某某实施了挪用公款的客观行为。
被告人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永乐镇樊篱村移民搬迁筹建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先后多次擅自挪用公款共计12万元用于赌博非法活动,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最后,被告人韦某某先后多次擅自挪用公款共计12万元用于赌博非法活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公款的使用权,还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完全具备了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韦某某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用于赌博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从中应吸取的教训
挪用公款罪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公款的使用权,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非法挪用的财物数额是决定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数额越大,对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的破坏,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就越严重,其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本案中被告人韦某某是一名有着30多年工龄的老同志,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由于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染上赌博恶习,不能自拔,从而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不仅毁了自己,而且毁了家庭,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一个国家,腐败不除,无以立本;一个政党,腐败不除,无以立威;一个政府,腐败不除,无以立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腐败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前车之辙,后车之鉴”。本案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一是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远离赌博,培养健康、积极、高尚的生活情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守得住清贫,顶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二是加强学习,严守党纪国法,以案为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自身思想政治学习,导致个人理想信念动摇,三观扭曲,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置党的教育培养于不顾,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理想信念和法制观念,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了有悖于共产党员和党性原则的事,把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从此踏上了不归路。“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活生生的事例,引人警醒,促人反思,希望干部群众能以本案为戒,在生活中洁身自好,在工作中严守党纪国法。三是通过本案的查处,我们也发现了韦某某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还需要通过严格规范管理和建章立制来不断完善和健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国有资财的不当流失,真正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作者:王鹏 陕西镇安县检察院)